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虽属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但因法律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亟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夯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创新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打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业壁垒,破除部门分割,消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的限制,放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业务的限制,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完全由市场去选择优质高效的商标、专利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那些不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专利或商标的申请业务的应该取缔;对非律师从事知识产权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的也要限制。同时,通过修改律师法和有关法律,允许律师事务所混业经营,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够做到全方位、全程的服务,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业务范围,以适应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知识产权报作者吴学安)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知识产权创新法律服务平台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二)创新服务功能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组织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对审判组织的要求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较强的技术性特点,这两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被告产品或方法是否为侵权应从二者的特征是否相同,二者运用的手段是否一致以及,二者是否具有类似功能发挥相同功效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加以判断。第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特别是在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是否有抄袭、剽窃、篡改、歪曲等违法行为的判断需要结合计算机专业,软件处理,统计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加以定论。第三,在技术合同纠纷中,对于风险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于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判断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标的进行专业的评定。第四,在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对于技术信息是否已经公平的判断以及双方所采用的生产方法、设定的流程以及采用的工艺或特有的生产工具是否相同的判断同样是富有挑战性和技术性的……
为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面临的上述难题,需要构建一支综合素质强,审判能力高的审判组织。但是,现实中,过分地对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进行要求,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缺乏可行性。如何提高我国审判组织的业务能力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构建的国外借鉴
(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运作情况
在德国,其专门设置了具有创造性的联邦专利法院,该法院审判机构主要是由院长、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其中,技术法官是该制度下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技术性法官与普通的法律法官一样,被赋予“法官”的终身称号。但由于他们是具备特殊知识的技术人员,他们同是又是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但是,该制度下要求他们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官专业学习和专利知识的考核,具有一定的难度。
德国的联邦专利法院这一创造性的做法具有显著的优点:第一,审判庭在总体上包括无效庭和上诉庭,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并且拥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审判权,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第二,技术法官的设置大大增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在对专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两者能够共同配合行使案件审判权。第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案件有最后的裁判权,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单独的技术法官,但是其主要借助于专家鉴定对审判进行协助,保证审理的正确性。
(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
一个国家的行为知识产权战略成不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行为协会制度是否完善。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为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既协调各个企业之间的利益,又减少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对内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对该行业的企业的自律管理和多方面服务上。第二,在对外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立法和执法的影响以及代表行业所有企业对抗来自行业之外的侵权。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的现状与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
虽然德国创造性地设置技术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性,但是在现阶段完全照搬德国模式并不现实,其一,我国现今并没有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现今我国仍处在“三审合一”的试验阶段,盲目地设置技术法官对于现存的体系是一种破坏。其二,虽然我国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大大增多,但知识产权法官人数已达2000多人,人均审理案件20多件,由于地区的差异有些知识产权法官每年受案量不足20件,因此,我们应该对现存的体制进行完善,建立良好的审判组织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
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便着手:第一,建立一个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的选任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应该是具备扎实的法学素养,应从基层知识产权审判法官、高校从事专门研究的知识产权专家和高校毕业生中通过四年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而且,对于选拔的程序必须严格,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地进行。第二,建立系统的垂直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考虑采取高级法院任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而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由最高院任免的形式,可以使其获得人事主管的独立性。第三,建立一个高效的法官考评和激励机制。这要求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考评和激励,平时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对于能力不足,审判效果差的法官要予以辞退。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能力效高的法官要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最后,建立知识产权法官的定期培训制度。可以聘请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技术才能的专家和在知识产权有一定研究的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官进行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大力采用陪审员制度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陪审制度,主要是由专家咨询制度和委托鉴定制度二者构成。这两种制度在专利审判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有着明显的弊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容易造成审判权的让渡。由于对于鉴定结论的过于依赖,法官容易对于一鉴定结论不加以分析地进行采用,这会造成对于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决定在鉴定机构中,造成审判权的让渡。另一方面表现在于易形成缠讼,容易造成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的不服,会严重影响审判结果的执行,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强化合议制度
在对合议制度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参照英美法国家的合议制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参与案件审判的法官都能独立自主地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想法,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而且这些意见是反映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的。而且英美法律是要求审判人员要“共同审理、共同负责”,也就是说参与人员不仅需要审理案件,而且要对案件负责,不能附和,要有较大的责任心。
结语: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参与者的审判组织的建制往往决定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功与否。在现今形势下逐步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薄弱因素,在知识产权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法官素质培养及审判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并充分发挥我国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陪审和合议制度,同时适应变化并主动创新,则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实现新的飞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曹雄风(1990-),男,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毕业生。
参考文献:
[1]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39.
[2]何怀文.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形势分析[C].挑战与应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
[4]张广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法官及审判方式刍议[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1,2.
[5]张.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思考[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涵义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还相当落后,管理体系和体制不完善。从总体发展状况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完善的保护体制。
高新技术创新中科技成果权属不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专利保护领域具有局限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分支日益增多,很多创新成果不再是依靠单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技术创新中的一部分成果可能是以合作创新的形式完成的,这样就产生了由若干主体共有的知识产权,同时这也导致我国存在着大量科技成果权属不明的情况。除了共有知识产权的界定不明确,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和普遍应用,数字化网络技术的发展,都对专利保护的范围提出了新的挑战。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商标的管理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管理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著名商品品牌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但是,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等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我国,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企业一旦忽视了商标保护的连续性,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很可能就会陷入随时被他人利用的危险,从而使企业的经营失去连续性,企业的利益也会受损。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才比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落后,重视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但不重视专利保护。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宜的部门和人员,现有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并没有起到核心作用,不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相较而言,发达国家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美国的IBM和日本的三菱公司,这些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且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
加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应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组织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使全社会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形势。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从企业家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都要深刻认识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具体而言,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拓宽高新技术专利保护制度的领域。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实质要件,由此导致了高新技术专利保护范围比较狭窄,很多高新技术领域都不在专利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内,这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单行法,加强并完善对高新技术的保护。另外,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扩大保护范围,赋予法律解释和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充分发挥了法律解释的灵活性。其次,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对高新技术的保护。
目前,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应当将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数字产品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缺陷对策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化进程的深入,我国成功加入WTO以来,给我中小企业的发展及带来了机遇,同时中小企业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国外高新企业的直接冲击促使中小企业必须要不断加强高新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发中小企业进行创新、优化和知识产权有关贸易秩序的有效工具,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非常重要。但是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的完善。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还不够,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相当严重。
一方面,中小企科研人员流动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科研人员的流动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自由择业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某些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并以此为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砝码和资本。
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没有足够的重视.也是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二)企业依法维权的能力欠缺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表现在:①企业科技人员长期受科技计划管理和评价体制的约束,偏重学术研究。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经验;②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更谈不上有效管理和保护;③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些企业不愿也不会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显然还有所欠缺。
(三)知识产权管理尚不完善
一些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工作仍是走“立项、完成、验收、鉴定”的程序化道路。企业在科研课题的立项上,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没有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衡量。中小型企业组织结构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这导致企业内知识产权的管理始终维持在低层次的管理层面――档案管理层面。企业内与知识产权管理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不够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效率大打折扣。
(四)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技术信息
目前虽然建立了专利信息平台,能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产品和技术出口、技术设备引进和合资合作中进行专利检索。提高研究开发起点,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低水平重复和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现象。
二、完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实施的技术也要及时申请专利,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公开全部技术内容,而要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
(四)自发组织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必要时候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
(五)建立专利事务管理部门
大型企业及专利事务较多的中小型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专利事务部门。并选择或外聘既懂知识产权、专利知识,又精通技术的人员专职处理企业专利事务。专利事务部门不只是参与专利纠纷的处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企业专利战略的制订以及有关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全过程,及时掌握企业可能出现的专利问题。为企业决策提供帮助。没有条件设立专利事务部门的企业,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解决专利预警的问题.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作为顾问.让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解决企业专利纠纷。
参考文献:
[1]王立诚,黄继东,鲁程.专利文献计量研究―国内外20年
专利申请统计分析研究[J].科技成果纵横,2009,(6).
[2]范德成,贾爱梅.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业研究,2010,(5).
[3]杨拉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2).
[4]陈其聪.浅谈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引进与咨询,20012,(6).
2016年"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点计划接受部分调剂考生,需要调剂的考生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
调剂要求:
(2)考生成绩(单科、总分)均需达到国家2016年复试最低控制线(A类)要求;
(3)满足教育部有关调剂的其它要求;
调剂步骤:
(2)调剂系统开通后,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或yz.chsi.cn/)调剂系统,从网上向我校发来调剂申请;
(3)我院将在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后及时通知考生并安排复试。
优惠政策:
1.为鼓励成绩优异者就读我校,我校特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所有被录取的研究生均可参评,奖金4000-10000元,评选比例100%。
2.研究生在校期间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60%以上,奖励标准为2000-10000元/人.年。同时我校设有大量研究生"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500元/月/生,以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3.国家助学金600元/月/生。
4.我校目前已开通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补助为一次性发放,最高2000元。
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联系方式:
附件: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点简介(专业代码1202Z1)
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点是工商管理一级重点学科下属的五个二级学科之一,2011年11月"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学科方向"获得重庆市工商管理重点学科(方向),2014年12月,知识产权专业获批重庆市特色学科专业群。
该学科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具备工学、法学、管理学专业知识背景,其中拥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占专职教师的70%以上,教授、副教授比例占专职教师的75%,拥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1人,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1名,第二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名。该学科现有硕士生指导教师7人,有教授1人、研究员(正高职称)1人、副教授5人,具有博士学位7人。另聘有来自政府、知名企业知识产权实务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专家30余人。
近三年来本学科先后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科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社科联、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30余项,100余篇,出版专著和教材5部。
学制、学位
学制3年,授予管理学硕士学位。学费7000元/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与知识产权实务技能,熟悉国际规则,重点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趋势,能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高效运行等提供政策性研究和技术支持的人才。
研究方向:
(1)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
本方向主要研究如何科学高效地进行技术研发并获取知识产权优势,技术研发与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创新成果中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本方向旨在培养企业自主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知识产权运营方面的理论与实务型人才。
(2)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
本方向主要研究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的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政策对企业经营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企业经营行为与经济发展如何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政策的科学制定。本方向旨在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方面的人才,为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知识服务和人才支持,为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博弈及维权提供人才支撑。
(4)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
(5)品牌管理与商标战略
本方向主要研究品牌管理的经典与现代知识,学习品牌环境的分析和品牌系统的开发与设计、运作与管理;研究企业品牌管理的模式与经验、企业品牌战略的策划和设计;学习和研究商标法律制度,并从宏观政策和微观管理层面研究商标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本方向旨在培养具有品牌管理和商标保护的理论知识及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
核心课程
知识产权管理专业英语、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分析与决策支持、知识产权实务文书写作。
人才培养环境与特色
学院利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经费,建成了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知识产权模拟实验室、知识产权文献中心和研究生学术活动室供全院硕士、本科生教学科研用,为学生搭建了良好的校内实践创新环境。
本硕士专业具有机械、电学等理工科本科专业背景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可以报考专利(或知识产权)工程师、专利人、律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
本硕士专业具有管理、法律等文科类本科专业背景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可以报考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点击查看>>>2016年考研国家线、分数线专题
[论文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现状对策
1.知识。知识在知识产权中称为知识产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与民事权利的其他保护客体相区别,知识产品具有其特有的自然属性。其一,无形性。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实体性,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其二,非消耗性。知识产品一旦被创造出来将具有永续性,永远不会消亡。其三,可共享性。知识产品作为信息,可以被无限制地复制或再现。
2.知识产权。英文是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为智慧成果权。根据通说,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TRIPS协议,其范围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这是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而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广义上的知识产权。
二、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教育是当今国际竞争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竞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并提高到国家战略地位。如美国建立了以各法学院教学为主导,管理学院、工学院研究为辅助的知识产权教育培养体系。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内容之一;在英国,小学、中学和大学已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方面是主力军,但在知识产权普及与专业教育方面,仍处于启蒙阶段。
2.知识产权教育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是当前教育的一项重要课题,高等学校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生力军和主阵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人才总体数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教育明显滞后,科技创新人才严重匮乏,科技创新历史重任受到阻碍。
三、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十多所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系),招收知识产权本科生、研究生,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根据教育部规定,知识产权法作为14门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律本科生的必修课程。课程一般在第五或第六学期开始,共开设50~60学时。除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我国部分高校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但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等地的12所高校知识产权教育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学校选修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所在学校学生总数的5%,知识产权普及程度非常低,效果也不理想。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高校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知识产权教育意识。进入21世纪以来,以美国、日本为首的西方国家普遍推崇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知识产权教育。我国党和政府也重视和关心知识产权教育,教育部于2004年1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4]4号),其目的在于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但在微观层面,知识产权教育并没有统一的目标,从国家到社会到高校,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思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12所重点高校进行的知识产权教育情况调查的数据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领导、科技管理人员和学生对知识产权教育普遍存在一定的误区。比如,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法学学生修的课程,与其他学生关系不大;没必要现在就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等工作中需要时再学习也来得及等。在这种意识主导下,学校往往就忽略知识产权教育,或者将其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
3.知识产权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不足。据调查,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教学只有少数知识产权教育基础比较好的高等院校采用多媒体、英美案例法教学,其他大部分都采用原始课堂灌输式方法,教学效果不理想。除少数高校采取知识产权竞赛、学术论坛等形式外,大多数高校学生仅仅通过“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等思政课程或媒体新闻等进行学习,实践性教学环节更是近乎空白。
4.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匮乏,质量难以保障。据笔者调查,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成熟稳定的教学团队,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需要。据统计,在我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的十多所高校中,专业教师总体数量不超过500人,其中接受过系统知识产权教育的很少,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博士学历背景的更是凤毛麟角。现有教师精通法理,研究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实践训练。知识产权整体师资力量薄弱,流动性大,缺乏既懂法学又懂科技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成熟稳定的专业教学团队。
四、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对策
在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当前我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明确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基本思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培养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教育新体系。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应区分培养通识人才的普通教育和专业人才的专业教育。笔者建议,就通识教育而言,除了法学类专业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外,应为所有专业的本科学生,尤其是理工科学生开设知识产权课程。课时可以因校而异,但国家应规定不低于16学时为宜,开课学期可安排在大三之后。就专业教育而言,笔者建议在法学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增加知识产权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点,提升知识产权法在法学中的地位,加速培养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
2.加强师资培训,建设知识产权教学团队。第一,组建中国知识产权师资培训中心,对现有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有步骤地加强培训和提高;第二,高校应引进大量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如知识产权专业海归人员或具有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专业人才,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教育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第三,引进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兼职教师,如校外优秀的专利机构人员、知识产权律师法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弥补专职教师实践能力较弱的缺陷。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
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
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关键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引言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
1.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
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1.3中介市场很不完善
1.4科研院所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4.1科研院所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科研院所发展服务的还不多。
1.4.2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⑧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
2原因分析
2.1科研院所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2.2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政策建议及对策
3.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
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
3.2科研院所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科研院所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科研院所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
第二,科研院所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科研院所决策层的直接领导。这一部门的职能是制定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负责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负责科研院所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等。
第三,科研院所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李颖所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赵天武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万鹏远副所长,英特尔中国执行董事戈峻,英特尔中国区法律政策总监王世海等共同出席了今天的备忘录签署仪式。
创新是英特尔的企业基因,也是其业界领导地位的基石。英特尔认为一个完善的、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体系,能够从根本上激励创新,保护创新,促进企业健康良性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创新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一方面,只有不断的创新,才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丰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内容。另一方面,只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使企业从创新中获得比较优势,产生经济效益,才能进一步反哺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企业也可以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