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2年申报: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农业技术有关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
3.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新品系证书〔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15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研制的三类新兽药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排名前3名,以农业农村部新兽药评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乡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可申报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
第十九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等(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的创新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畜牧兽医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产业化经营、专业化服务等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服务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的业务骨干,获上级业务部门、技术推广机构或监督机构表彰或认可。
第二十一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一)至(三)条件之一或(四)至(九)条件之二:
(二)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新品系证书
〔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5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参加人排名前20名,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为前25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研制的三类新兽药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研制人排名前3名,以农业农村部新兽药评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制定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或市级标准3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创新研发或集成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等得到较大规模应用,效果明显,成果通过市级以上鉴定或评价。
(七)从事动物疫病监测、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检测等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部、省比对试验结果的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部省比对试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类工作,创新典型或模式机制等,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九)在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及服务工作(包括职业技能竞赛)中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市级以上技术推广机构或监督机构认可〔以正式文件为准,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获得县级以上上述部门或机构认可〕。
第二十二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完成本专业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