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是医师辨证论治的书面记录和凭证,反映了医师的辨证立法和用药要求,既是给中药调剂人员的书面通知,又是中药调剂工作的依据,也是计价、统计的凭证,具有法律意义。
二、处方格式(见样本)
三、处方的常用术语
(一)与药名有关的术语
1.炮制类:酒蒸大黄、蜜炙麻黄、炒山药
2.修治类:远志去心、山茱萸去核、乌梢蛇去头去鳞片
3.产地类:怀山药、田三七、东阿胶、杭白芍、江枳壳
4.品质类:明天麻、子黄芩、左牡蛎、左秦艽、金毛狗脊、鹅枳实、马蹄决明、九孔石决明等
5.采时新陈类:绵茵陈、陈香橼、鲜芦根、嫩桂枝、霜桑叶
6.颜色、气味类:紫丹参、香白芷、苦杏仁等
(二)与调剂有关的术语
1.中药调剂
2.饮片用量:一般以“g”为单位,鲜品使用,需注明“鲜”
3.饮片常规用量
4.脚注
5.小包装中药饮片
(三)与煎煮等有关的术语
1.脚注,属于特殊医嘱,常见的有:单包、配方用、先煎、后下、包煎、另煎、打碎、冲服、煎汤代水等;
2.煎药量:儿童一般煎至100~300ml;成人一般煎至400~600ml;
3.煎药方法:煎药器具:砂锅、不锈钢锅、煎药机,不可使用铜锅、铝锅;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中药一般煎取两次或遵医嘱。
四、处方调剂的流程
中药调剂流程一般可分为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发药五个部分。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二节处方审核
一、处方审核的原则和要求
在审方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审查处方各项内容,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对老年、妊娠期、儿童、肝肾功能异常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适宜性进行重点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向处方医生或患者核对。
3.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处方一般以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5.药师不应擅自涂改医师处方所列的药味、剂量、处方旁注等。
二、处方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处方规范性
1.中药饮片处方书写要求
(1)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2)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3)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5)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7)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8)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9)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
(10)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中成药处方的书写要求
(1)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2)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医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5)每张中成药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