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做出的答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关于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案件鸿兴源卤料包煮茶叶蛋料包茶蛋料秘制五香卤鸡蛋调料包厨房调味料产品未标示真实属性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7日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关于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鸿兴源卤料包煮茶叶蛋料包茶蛋料秘制五香卤鸡蛋调料包厨房调味料”后转至被申请人处办理,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1、调查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前往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茶叶产品在生产许可审核细则中,共分为9类产品,统一一个细则实施管理,统称为茶叶,比如食用植物油有大豆油,菜籽油等等统称为食用植物油,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2、处理结果:已处理完毕。申请人对此不服,逐复议。
此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1三二条第二款。
申请人认为,本人的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复印件一份;
2、购买截图和食物截图复印件一份。
本次举报中,赵某某通过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系统举报其在购买到的煮茶蛋调料中配料为明确标明茶叶的种类,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二、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鸿兴源煮茶蛋调料配料中茶叶标示问题。茶叶蛋作为一种传统的食品,己经传承几百甚至千年之久。在清朝的《随园食单》中记载茶叶蛋配方。鸡蛋百枚,食盐一两,粗茶叶煮。在加工过程添加茶叶借助茶叶香气改变食品口味。茶叶作为一种饮料为大众所熟知。GB/T38208一2019《农产品基本描述茶叶》是对茶叶一个总的概括,其中对茶叶的定义,以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工艺加工的,不含任何添加物的供人们饮用和使用的产品。在GB/T30766一2014《茶叶分类》标准中2.1项鲜叶的定义:从适制品种的山茶属茶种茶树上采摘的芽、叶、嫩茎作为各类茶叶的加工的原料。茶叶以加工工艺、产品特性为主,结合茶树品种、鲜叶原料、生产地域进行分类。其真实属性均为茶叶。
三、该产品由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制造商为山东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问题。该鸿兴源煮茶蛋调料实际制造商为山东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为山东鸿兴源的销售公司。该鸿兴源茶煮茶蛋调料中的鸿兴源为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四、赵某某行政复议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赵某某行政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关于“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案件“鸿兴源卤料包煮茶叶蛋料包茶蛋料秘制五香卤鸡蛋调料包厨房调味料”产品未标示真实属性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我局及赵某某提供的全国12315截图表示,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告知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且立案调查结束后,已回复赵某某,并不存在我局告知其不予立案的事实。综上所述,赵某某行政复议内容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卷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店铺购买的鸿兴源煮茶蛋调料未标注配料具体名称的行为,认为存在误导消费者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7月26日给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