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低效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深圳标准研究院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进行修订。
二、工作思路
(二)根据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实施情况,对标准实践中意见较为集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的有关内容增补到标准文本中。
(五)考虑国际层面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进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七)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术语和定义
2.删除了生产日期定义中的部分内容。修改后的生产日期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GB7718-2011实施过程中发现,原“生产日期”定义中关于包装或灌装日期的内容只能部分反映食品生产中界定生产日期的情况,无法包含全部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歧义。
(二)基本要求
1.调整了同时使用外文或繁体字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同时标示中、外文或中文繁体字的情况可能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国内生产但同时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预包装食品;2)进口预包装食品。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将有关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单独形成条款。
2.调整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高最小值和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要求。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一些强制标示的内容,会占用更多的标签版面,如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增加了新的标示要求等。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工作组在实际调研和测算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签识读便宜性、排版美观等实际情况,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mm。
(三)标示内容
1.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的规定。
根据进出口食品监管部门的意见,为便于进口食品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的内容,修订中增加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包括标示内容的规定。
2.修改了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重新整理了对食品名称要求的表述。在属性名称定义的基础上,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在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名称与属性名称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时的要求,将可能引起误解的情况充分细化到标准条款中。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规定。
(1)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以质量计”。
(3)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为更好地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要求在标签面积不足40cm2情况下,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剂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4)将现行GB7718-2011问答中有关可食用包装物的内容纳入标准正文。
(5)修改“表1几种配料的归类表示方式”部分内容。
1)因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用植物油的标示做出了具体规定,故删除植物油的标示方式,仅保留非油脂产品中植物油的标示方式。
2)增加了有关发酵用微生物的标示方式,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3)增加了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的标示方式,可归类标示为“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4)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展及现行标准问答等有关文件的表述方式,对食用香精、香料的标示方式增加了“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等名称。
4.修改了配料定量标示的部分内容。
(1)关于强调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为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最大限度的规范通过语言、图形、符号等对部分产品配料特性的强调,修改后的标准要求强调添加或含有配料时均需要标示含量,并说明了定量标示的具体方式。包括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列举了一些不属于配料强调的情况,包括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等警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仅在食用方法等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以及仅用于说明产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2)关于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的情况。为规范食品名称,避免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标准中明确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排除了一些食品名称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的情况,包括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等效名称,或已规定添加量、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以及仅用于说明产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6.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原产地标示的要求。
在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中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关于“原产地”标示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产地”和“原产地”的区别与联系。
(1)考虑到部分进口食品需要通过加贴或补印的方式增加标示生产日期,且国内生产的食品在不违反标签真实、准确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标示错误的生产日期进行补救,删除了加贴、补印生产日期的有关内容。
(2)因GB7718-2011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易界定“篡改”行为的案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删除了“篡改”及有关的内容,允许食品生产者在不违反真实、准确原则前提下对日期标示进行改正。
8.明确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情形。
结合实际情况和GB7718-2011实施经验,要求委托加工时,受委托加工方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将进口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要求纳入标准正文。
9.调整了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
(2)当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且无法彻底清除时,可自愿进行提示性标示。
10.增加关于特殊审批食品的要求。
11.增加了关于食用人群标示的规定。
a)需特殊审批的食品;
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特定食用人群的食品;
c)经充分科学依据证明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特殊营养需求的食品。
豁免单一配料制成的预包装食品配料表,豁免标示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因本次修订中增加了致敏物质等强制性标示内容,同时《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中可能增加的标示要求会增加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所需面积,考虑标签排版的可操作性和可读性,将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表面积豁免值增加至20cm2。
13.关于推荐标示内容的修订。
(2)将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由GB7718-2011的强制性标示内容改为推荐性标示内容,允许使用数字性等级划分之外的词语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同时规定进口食品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可使用符合原产国(地区)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等级/分级声称。
具体调整见本编制说明第四章“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四)修改的附录
1.增加资料性附录C,给出配料定量标示形式示例。
2.合并附录B中日期标示形式。
3.增加资料性附录E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五)其他修改
调整了标准章节的编号顺序。
五、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五)《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
(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八)《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CodexStan1-1985)
(十)欧盟食品标签法规(Regulation(EU)No1169/2011)
(十一)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NewZealandFoodStandardsCode)
(十二)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FD&CAct))、《公平包装和标签法》(FairPackagingandLabelingAct)
(十三)加拿大《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ConsumerPackagingandLabelling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