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条例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
(三)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实;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就随第一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20xx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形成完善、统一、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欢迎阅读!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0xx年最新食品安全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食品安全因素;
(二)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三)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