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中食安信解读
1、预包装食品名称的位置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譬如:“榛仁巧克力”这样的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则不需要在该名称附近标示“巧克力制品”。
食品名称应首选在标签上的主要展示版面(通常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食品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至少有一个。),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对于不规则包装的食品,也可以选择便于标示的展示版面。理或有失社会风俗的名称。
2、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名称
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且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的名称属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b.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又难以看到时,应在该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譬如:“××王”、“××皇”等类似字样出现在食品名称中,无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应在其附近标示能够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若想使用他们可以将其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使用。
食品标签上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多于一个字,有时是两个及以上的词语组成。食品名称是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从一而终,具有一致性。不能利用字号字体和颜色不同而突出或弱化食品名称中某个或某些字或词语。譬如:“谷物牛奶饮品”,“饮品”其实是可以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含乳饮料的,但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将“饮品”标示的很小,会导致消费者忽略了产品真实属性,并理解为营养价值较高的“牛奶”(乳制品)。这种情况,产品食品名称正确的标示方式,就应该是将“饮品”的字号及字体颜色应改为与“谷物牛奶”一致。
3、预包装食品命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食品名称(标准名称以及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预包装食品命名时应以涉及相应食品名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依据,可选用标准名称中的一个或与标准名称等效的名称,如“乳粉”与“奶粉”等。
但食品名称并不是必须采用某个标准中的名称,譬如当一个特定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应食品真实属性时,可以采用这个名称,比如高钙低脂奶,无需标注高钙低脂奶(调制乳)。当预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其分类下的更低一级名称“蛋白固体饮料”等。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广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称,如“三明治”。但对于有一定历史传承,尤其是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是被予以认可并保留。如“魔芋粉”在陕西称为“麻芋子”等。
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也可以标示食品分类名称。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词。如:“薄荷糖”已经能体现了真实属性为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粉类中的相应名称“硬质糖果”。
扩展阅读
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命名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只有上述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且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要求。
在符合GB7718和GB13432两个标准的基础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命名也会涉及到其他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他们的食品名称还需要符合各自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0765和GB10767,如标示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
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产品配方注册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名称是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且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字体颜色与相应背景颜色易于区分,可清晰辨识。商品名称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的前提下,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商标也可用于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根据产品适用月龄来标示,分别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通用名称是不可以分开标注的,且需要大于商品名称。
婴幼儿辅助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需要根据GB10769中的产品分类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譬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将其分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其之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是不属于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的。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也是实行产品注册制的,产品名称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同,都是采用通用名称加商标名称。通用名称是指产品形态、食品分类属性等,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中规定的分类(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商品名称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产品的商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相同。
辅食营养补充品需要标注产品真实属性“辅食营养补充品”或者其相应的产品类别:辅食营养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品、辅食营养素撒剂。
运动营养食品也是需要在主要展示面标示产品真实属性“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述分类名称: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或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
2、保健食品的命名
保健食品是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有配套管理办法的食品。其进行食品命名时,除了需符合GB7718以外,还应符合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下简单罗列了涉及保健食品的法规要求:
结束语
在2018年和2019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两次征求意见函中都增加了“属性名称”定义,通过属性名称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同时,针对市面上,使用配料进行食品命名有了新的要求,由原先的食品名称中提及食品配料时,不需要定量标示,改为“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中食安信认为,虽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新版本仍未发布,但未来正式版本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不会太大,建议企业提前准备相应的标签整改工作,完善自身标签标识的合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