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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特征等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点合规对象之一。2024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标签文字、特殊食品标签、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食品标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及有关案例,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境内销售过程中面临的常见问题进行列举和说明,以期为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实践层面的参考。
一、适用法律及监管框架
二、标示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的全部内容,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笔者将一般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强制标示及推荐标示的内容总结如下:
三、常见问题
(一)缺少强制标示内容
因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特殊性,其中文标签需额外标注原产国及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因缺少前述所列内容而受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沪市监松处罚〔2022〕272021004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就因其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而受到处罚。
此外,针对特殊类别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注意有针对性地标示特定强制性内容。例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规定,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应当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标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在雨市监罚字〔2019〕第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其经营的“有机黄酒”的食品标签未标注酒类警示用语而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