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十分严格,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检验、检疫规定和有效的控制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不但适用于法国进口的商品,同时也适用于由法国生产、用于出口的商品,适用于在法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商品。
目前,法国对进出口商品所采用的检验标准主要有下列三种:
一、国际标准
法国质量保证协会是法国唯一有权签发这种国际标准证书的机构。
二、欧盟标准
另外,欧盟还重点制定了有关食品的法规,主要有:
2、食品质量和安全法规;
3、食品微生物标准;
4、未加工禽肉安全法规;
5、公共健康与卫生法规。
欧盟要求法国等各成员国进口食品都必须按照欧盟的统一规定和程序进行检验、把关和放行。
欧盟负责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的机构主要有下列三家:
1、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2、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3、欧洲电子通信标准化委员会。
欧盟规定,凡是符合欧盟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进出口商品,都应粘贴“CE”标签,表示该产品符合欧盟所规定的关于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和保护消费者等一系列的法规要求。这就是说,只要获得“CE”标签的外国进口商品,不论是从欧盟其它成员国进口的,还是从第三国进口的,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欧盟各国市场。[page]
法国获准签发“CE”标准标签的机构只有4家:
1、法国国家实验室;
2、法国布克里实验室;
3、法国沃尔福实验室;
4、法国ACTS实验室。
三、法国标准
法国标准(简称NF)诞生于1947年,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法国目前已对各类产品的质量制定了17700项标准。
法国标准标签可分为下列四大类:
1、法国标准合格标签;
2、法国环保标准合格标签;
3、法国农业食品合格标签;
4、法国服务合格标签。
法国颁发“法国标准”标准标签的权威机构是法国标准化协会(简称AFNOR)。该协会下设14个代理机构和50个实验室及服务部门,专门负责对法国各类产品的质量进行认证,并颁发法国标准标签。事实上,法国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远比欧盟标准严格。所以,法国规定,凡是已获得法国标准标签的产品,可以直接申领欧盟“CE”标准标签,不需要对该产品再作任何检验,只需办理简单的手续。
1、法国经济财政部下属的竞争、消费和反偷漏税总司,工业、科研和环境总司计量处;
2、海关及间接税总署;
3、卫生部药剂和医疗稽查官;
4、劳动部劳动稽查官;
5、警官和宪兵。
上述人员有权随时要求进入国有或私人企业的厂房、仓库、实验室等处提取样品,检查产品质量;有权要求产品拥有者或经营者出求有关文件和单据。对质量不符合法国标准的产品,一经查出,将会给予相当严厉的处罚。处罚一般有下列几种:
1、高额罚款,有时可使被罚人或企业倾家荡产或倒闭;
2、禁止销售,封存商品,退回原产地;
3、没收产品,就地销毁。
除此之外,983年7月,法国还颁布了一个关于消费者安全的法规,对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规定。现就法国对下列几种常见的消费品的规定分述如下:[page]
1、家用化工产品
家用化工产品主要指园艺用的昆虫诱杀剂、杀虫剂、除草剂、花肥、化肥、家用胶水、溶剂以及材料处理和防护用品等。对于这类产品,法国规定:
(1)、商品包装上要醒目地标明商品的名称;
(2)、用法国习惯的图案与字母标明使用本产品不当可带来的危害;
(3)、标贴必须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剂量、条件和注意事项;
(4)、保管、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5)、产品使用后对包装容器和处理方法。
2、家用小工具
家用小工具包括园艺、电动、机械等工具。对这类小工具,法国规定:
(1)、产品的设计与制造要完全符合法国安全标准;
(2)、电动工具须经过法国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销售产品须附有产品说明书。
3、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主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洗碗机、微波炉、电烤箱、电加热器、食品加工器等。法国规定:
(1)产品的设计、生产必须标准化,以便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对用户的零配件的供应;
(2)生产家电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法国国家卫生标准;
(3)家用电器在投放市场前,各种拟销售的型号和规格的样机必须先送到法国国家指定的试验中心进行技术测试,只有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4、儿童玩具
法国对儿童玩具要求相当严格,规定:
(1)玩具须不易燃烧;
(2)所使用的材料无毒、无害;
(3)布娃娃的眼晴、长毛绒的绒毛必须拖拉性强;
(4)电动玩具的电池腔盖必须牢固;
(5)使用交流电的电动玩具的电源插头必须有安全装置;
(6)玩具自行车的制动必须灵敏,棱角必须圆滑;
(7)对于必须有棱角和尖的部位的玩具,如玩具缝纫机,必须用法文在说明书中作专门说明,以经起儿童家长的高度重视。
5、食品
法国对食品的质量、检验要求尤为严格,几乎到了苛刻的程度,规定:
(1)原料必须符合法国国家卫生标准,不含有任何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加工的设备、工艺流程、条件必须保证食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不会变质;
(3)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法国国家标准;
(4)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5)要求食品在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会被污染和变质;[page]
(6)标贴除食品在成份外,还必须说明正确的保存条件、期限及重新加工和食用方法。
法国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食品和水产品等,必须首先办理规定的申请手续,经法国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对法国出口。
法国对从第三国进口的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卫生检验、检疫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法令:
(1)1994年6月6日颁布、后于1995年3月3日修改的法令。在该法令中详细规定了法国从第三国进口食品应符合的卫生条件。同时指出,欧盟在有关食品的法令中所规定的卫生条件同样适用于法国。事实上,对于欧盟的规定法国也并非100%的执行,法国主要还是要维护其本国的利益。例如,对于来自英国的牛肉,尽管欧盟已同意解禁,但法国至今仍然禁止英国牛肉进入法国。法国政府不仅拒绝执行欧盟的决定,而且还于今年年初作出了从2000年3月起实施一项新的对“疯牛病”检疫计划的决定,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2)1995年3月15日关于边防卫生检疫站建立和运转的法令。经欧盟当局同意,法国在其境内建立了26个边防卫生检疫站,其中:3个负责对进口马匹的卫生检疫;4个负责对牲畜及其所用食品的卫生检疫;19个负责对进口食品的卫生检疫。法国卫生检疫的执行单位是各地兽医当局领导下的边防卫生检疫站。有关卫生检疫的通知、决定、法令等须同时发给各有关省政府、兽医局总检查员以及负责兽医调查的卫生警察。另外,法国对来自第三国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情况与结果等须及时通报按欧盟规定所建立起来的、各成员国兽医之间交流的信息系统,以便确保对从第三国进口的食品、动植物等的检验、检疫工作万无一失。
(3)1994年7月15日关于确定边防卫生检疫站名单的部际联合法令。法国对进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疫工作是由法国农业渔业部下属的食品总局主管,各地边防检疫站具体执行,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有法国卫生部、财政经济工业部和海关各有关单位给予大力的协调、配合。
对于上述这些常见的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商品,法国规定,所有的生产厂家、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否则将要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