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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北京
就喜欢看你们用一个谎言去掩盖另一个谎言的样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行政机关及法院认定的事实为:该速冻水饺厂家提供的产品为大包装(净含量为2.5公斤),包装及标签上标明执行标准为GB/T23786。
《GB/T23786速冻饺子》第12条规定,“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预包装销售。”
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等信息;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应当按照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朴素和正常的观点认为,“涉案产品或包装上标签标注了使用的推荐性标准,意味着企业自愿接受该标准的约束,该标准对该企业而言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对于涉案企业标示了推荐性国家标准而未执行该标准的行为,办案机构可以将该推荐性标准作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
否则的话,“既标注了执行的推荐标准,同时又可以不符合推荐标准的规定,那么质量是否合格就没有可以判定的依据了。”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答复中使用的词语为“鼓励”,而非“必须”。
2021年9月29日,该司第二次回复,“《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结合前期留言答复内容,同时考虑到散装食品风险较高,为确保食品安全,不建议将速冻水饺以散装形式销售。”
本次回复中使用的词语为“不建议”,仍然属于模糊描述。
五、司法机关的意见:
2021年9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08行初831号行政判决书,就执行了推荐性标准GB/T23786的速冻水饺是否能散装销售,法院认为:
这个逻辑系消费者有生以来来见过的最强大、最无可辩驳的逻辑体系,目前尚未找到可以反对的观点。
2022年2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行
终1021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
“物美海淀店具有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销售许可,即销售预包装冷冻水饺、散装水饺均未超出其经营范围,且法律法规均无关于销售商将预包装食品拆为散装食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好吧,法院说了,只要能销售散装食品许可就能销售散装速冻水饺。你说了算。
说得好: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推荐性标准也算不上法律,所以没有效力。
六、本人服判息诉,衷心拥护几级法院做出判决及适用逻辑,但是.......
至于北京一中院认为的“只要超市具有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就可以销售散装冷冻水饺”的强大观点,更是如同暗夜中的灯塔为我辈去除了心中的疑惑,更是指明了前进的路。
由此可见,推荐性标准的存在并无一点意义,因为不用执行的标准就不叫标准了。尤其是GB/T23786中关于“速冻水饺应该预包装销售”的规定,更是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企业认识的混乱,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另外,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放眼全国,零售终端几乎没有散装形式的冷冻水饺等产品,包括其他一些速冻食品。不知道是企业傻还是对标准存在错误的理解,毕竟能散装销售除了食品安全有隐患外,对于商家是有利的。
消费者认为,国家在制订推荐性标准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从总局的精神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不执行推荐性标准,即使已经声称采用”,因此制订推荐性标准将变得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