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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河南
原创微言市监微言市监2021年02月16日21:14
各执己见的司法机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标注过期执行标准,实际执行新标准的,也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不属于标签瑕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标注过期执行标准,产品经检测符合新标准的,属于标签瑕疵,不支持十倍赔偿。
一己之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应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标注了过期执行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不应据此支持十倍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标注了过期执行标准的食品,若经检测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则此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
第二,所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可理解为向消费者展示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且该行为易于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而生活中,一般消费者也不会注意到执行标准这类细节,即使注意到其标注的是被代替的标准,客观上会让消费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问题而放弃购买,不存在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问题。
对此类食品生产厂家的处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