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徐某才20岁,虽然年轻脑袋瓜子却十分地好使,他盯住了一些店里的过期食品,开启了自己的维权之路,而且一干就是近两年,反复维权达到了70多次,可算上是位职业维权人了。
徐某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店里的面包,对于其它食品,徐某从来不涉及。
徐某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面包保质期也就几天,是所有食品中最容易过期的一种,而且面包标注很醒目,是否过期一眼就能找到。如果一个店里连面包都不过期,那基本上也指望不到还有其他的过期食品了。
所以徐某辗转在各个店里,专门寻找过期面包,一旦发现徐某就会花几块钱把它买下来,并且会对整个买入过程全程保存下来。然后,徐某就去找店方理论,指出店方出售了过期食品,搬出《食品安全法》,要求退赔食品原价,并给予1000块钱的补偿。
徐某是有备而来,熟悉法律条文,遇到这样的顾客,很多店家为了减少麻烦,也就按要求赔偿了,徐某也因此获得了一些赔偿。
但遇到一些有性格的店家就不会那么顺利了,对于不肯赔偿的店家,徐某就会把收集的证据保留下来,然后提起诉讼。
这天,徐某又来到一家店,看到了该店的面包已经过期一天了,他就花了三块钱买下了这面包,然后要求该店退回面包钱,并给予1000元赔偿。
像他遭遇的大多数情况一样,徐某遭到了拒绝。
遭到拒绝后,徐某没有气馁,他以该店违反《食品安全法》卖出过期面包要求对方退钱赔款为由把对方给告了。
1、判决并没有支持徐某的诉求,判决认为徐某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维权,他买面包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精神本质。
判决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立案的本意是:对卖家出售过期食品的处罚是处于维护食品安全的立场,是为了保证食品销售安全的正常秩序。
但徐某的诉求完全是为了个人得利,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不给予支持。
徐某虽然年轻,但处理问题却十分老道,他并没有因为初审的结论而就此放弃,他又继续了上诉。
2、事情终于在再审时出现了转机,再审改判了初审时的判决,支持了许某的维权主张。
再审判决认为,虽然徐某主观上是以获利为目的经常有意去购买过了期的食品,然后提起诉讼。但最高法2014年1月26号发布的23号指导性案例,已经表明了在食品安全上支持消费者的态度。
23号案例表明,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十倍的赔偿,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的进行赔偿,并不因为购买者购买时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改变,都应当对于这种维权给予支持。
3、23号指导案例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案例,它会最终导致了再审时对徐某主张的支持呢?
23号指导案例,案情也是和徐某案一样的赔偿纠纷,引用的法律条文也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即: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判决结论是: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应予支持。
判决的重点在于: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应予支持。这是因为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法律让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更严苛的责任,让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宽松的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有利于维护食品安全。
对于徐某维权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徐某的做法应该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