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新资源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日用量,阜新中院判决十倍赔偿
2023-04-0420:06:20点击量:
观点:新资源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日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标签瑕疵?一审: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涉案食品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是为了保证食用安全,未标注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本案中的人参五宝茶未对此进行标注,故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要求产品系无毒、无害、有营养的食品,还应有在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方面的强制标准。案涉人参五宝茶包含人参成分,未标注不适用人群,不属于标签瑕疵,而是忽视对特定人群的安全提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存在对特定人群可能造成身体危害的安全隐患。故涉案人参五宝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9民终2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华兴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望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冬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闪闪,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博然,男,200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云,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华兴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堂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博然、成云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91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博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56.7元,并依法给予原告十倍赔偿6567元,合计7223.7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2年1月17日,原告贾博然在快手平台被告成云经营的定州全恒茶叶店(已注销)的店铺(百悦花茶)购买被告华兴堂公司生产的茗仟人参五宝茶33瓶,共支付价款656.7元。2022年1月21日,贾博然收到货物。后贾博然发现该茶标签信息不符合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食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人参五宝茶对此未作标注。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
华兴堂公司提供证据: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8)冀10民终4489号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20)京03民终8567号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9民初45号案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终4911号案例。证明四个案例都被驳回十倍赔偿。2、五宝茶成本表。证明人参含量特别低,一包里也就一片,本就是泡茶的,对身体达不到任何危害。
贾博然质证意见:一、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上诉人提供的案例与本案并无关系,不能证明上诉人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产品成本表与本案也无任何关联,卫生部所规定的人参每天食用量小于或等于三克,为正常人食用量。而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的特殊群体不能按照正常人的食用限量来进行食用,系上诉人对卫生部规定存在误解。
成云质证意见:法院依法认定,对四个案例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成本表不清楚其成分。
贾博然提供证据:商品详情页交易截图一张,证明我购买该产品时,店铺并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等关键字。
华兴堂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没有意见,是在经销商那里购买的。
成云质证意见:提交证据不全,我们在一审当中提交了,商品详情部分已经标注了该产品孕妇及儿童不宜使用,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依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确认一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贾博然在快手平台成云经营的定州全恒茶叶店(已注销)的店铺(百悦花茶)购买华兴堂公司生产的茗仟人参五宝茶33瓶,并赠送该产品2瓶。
一、维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91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贾博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亳州市华兴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茗仟人参五宝茶33瓶及赠品2瓶,如未能退还,按照每瓶19.9元(656.7÷33)价款从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亳州市华兴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