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这个定义明确了不安全食品共包含两类食品:
一是,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这些食品可能是因为其成分、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这类食品往往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可能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二是,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这类食品可能本身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通过科学评估、检验检测或消费者反馈等途径,发现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这些食品可能由于原料污染、生产过程控制不当、储存运输条件不当等原因,导致食品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微生物超标或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进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列出了十三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均属于不安全食品。概括来说,不安全食品主要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原料、添加剂超标、滥用添加剂、营养不达标、感官异常、病死或死因不明肉类、检疫不合格肉类、被污染、标签虚假或过期、无标签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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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需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而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立即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配合生产者进行召回。同时,食品经营者还需告知供货商,供货商也要及时告知生产者。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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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类型
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自觉启动召回程序,回收并处置不合格的食品。食品生产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或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责令召回: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企业未主动召回时,责令其召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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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等级
注意: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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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迅速采取行动,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食品召回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实际执行召回、处置不安全食品等关键环节。
(一)制定召回计划
(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4)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7)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8)召回的预期效果。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三)实际执行召回
实际执行召回过程中,需要快速、准确、公开、透明和有效沟通,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时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公开透明。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公开召回信息,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消费者的恐慌和疑虑。
(2)有效沟通。与监管部门、消费者和媒体保持有效沟通,及时报告召回进展情况,解答疑问,消除误解,增强公众信任度。
(3)保留记录。保存召回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召回计划、通知内容、召回数量、处理方式等,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四)妥善处置不安全食品
对于不同类型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应当妥善采取补救、销毁等处置措施。
(1)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或集中销毁。
(2)对于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妥善处理不安全食品的同时,企业应对召回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制定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