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4.05.10山东
案情简介
经本局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与委托方广西南宁市某公司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质量标准或其企业标准受委托生产涉案产品,委托方负责提供涉案产品所需的内、外包装袋,及涉案产品的市场销售。双方约定,当事人遵照委托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进行生产的,当事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宜州区市场监督局决定予以撤案。
法律分析
委托生产双方要共同保障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方有义务做好必要的配合。
典型意义
(一)法律明确委托行为责任划分。食品委托生产其实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即《民法总则》中的委托代理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以上原则,委托方(被代理人)在承担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就产品质量安全违约责任向被委托方(代理人)进行追偿。
(二)规范标注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为规范食品标签标注,明确划分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责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是具有相应食品生产加工资质(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委托方的要求,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并收取委托方一定费用的行为。
201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委托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双方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委托方资质条件
1.委托方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不能为个人和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组织。
2.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3.委托生产加工食盐的委托方,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二)受托方资质条件
1.受托方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其许可证的食品类别和明细应当包含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2.受托生产加工食盐的,受托方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3.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委托双方应履行的主体责任
(一)委托方主体责任
1.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负责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对外销售,并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进行验收,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委托方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市场主体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委托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
(二)受托方主体责任
1.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时,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2.受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加工全过程实施控制。严格进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对委托方来料或指定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实施查验,自行采购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查验,对包装标识进行合法性审核;严格进行生产过程控制,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留存投料记录;严格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依照标准对产品批批检验,确保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
3.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受托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受托生产加工食盐的,不得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