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注食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和保质期等信息。标注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立即在线问律师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以下要求:(一)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漱、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废水处理,以及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包括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工艺,需要具备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施。(3)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和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质和不洁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