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
(二)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
(二)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
(三)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