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告
新卫通发〔201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经2017年6月29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
接收编号:企标()第号
接收日期:年月日
备案号:
备案日期:年月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注意事项
1、企业标准依法应予以公布,凡涉及商业秘密的标准内容不宜公开的请书面提出,同时提供可以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2、该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请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到办理机构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注销备案。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修订()注:在标准前言中标注修订内容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本单位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即刻修订本企业标准。
备案单位(盖章)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项目
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号)
原辅料、添加剂质量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指标(与参照国标、行标或地标比较)
其他内容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我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年月日
网站标识码:6500000054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融创街127号邮编:83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