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的食品标签主要的规定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规定,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所有预先包装食物都必须用中文(繁体)或英文或以中(繁体)英文的形式对强制标示的事项进行标示。
食物名称不可以有虚假、误导或诈骗成分,并且需要让消费者充分的了解食物的性质和类别。
1.配料表要有适当的标题,如“配料(ingredients)”、“成分组合(composition)”、“内含物质(contents)”等等字样或者类似意思的文字,由成分的占比多少从大到小依次排列。
2.配料含有以下致敏物质以及其制品需要进行标示:
·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
·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
·蛋类及蛋类制品;
·鱼类及鱼类制品;
·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
·奶类(包括乳糖)
·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
·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
·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
可以使用的标示的用语为:此产品含有○○以及其制品
3.配料表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列出添加剂的作用类别以及本身所用的名称,或它在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的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
如食物中含有二氧化钛则可以标示:色素(171)或色素(二氧化钛)。食品添加剂具体编号以及名称可以查询《食物添加劑消費者指南》。
4.需要注意的是,香港食品原料以及添加剂的名称与大陆存在一些区别。
如“奶油”在香港被标为“忌廉”,“滑石粉”在香港被标为“滑石”。配料表中需要谨慎核对原料在香港当地的名称。
可以用中文或英文标示“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或“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
如果预先包装食物需要用特别方法贮存以保存其品质,或使用时须遵从特别指示,须在标签上清晰的陈述食用方法或指示。
须在标签上列明该预先包装食物的数量或净重量或净体积。
1.香港制造的食品须要列明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名或商业名称及其注册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2.不属于香港制造的食品需要标明食物原产国家,香港经销商的名称以及地址
一般预先包装食品上的营养资料包括了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营养声称包括了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以及营养素功能声称。
1.其中必须标示的营养素为能量加7种指定营养素-即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
2.涉及营养声称的营养素(当声称涉及任何脂肪类别时,同时亦须标示胆固醇含量)
3.还可以自愿标示其他营养素。
4.必须标示的营养素表达方式可以是每100克、每包装、每食用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