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预包装保健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一、一般问题1.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

答: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几类标准?各类标准的关系是什么?

(1)通用标准。通用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础,对影响各类食品的普遍性食品安全危害和一般性措施进行规定。主要将适用于各类食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真菌毒素等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以及标签标识等规定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设置为通用标准。

(4)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规定了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理化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和毒理学评价的内容,针对不同的目标,规定所使用的方法及其基本原理、仪器和设备以及相应的规格要求、操作步骤、结果判定和报告内容等。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以校验证实食品安全管控措施是否实施为着眼点,内容以检验方法操作过程的要求等描述性条款为主。

根据需要,标准可以不拘于上述形式,将原料要求、过程要求、终产品要求、检验方法整合在一起,便于使用者查阅使用。

图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图

(截止到2024年10月,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10项。框架图中标准数量为现行有效标准,共1420项。)

3.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过渡期内应执行原标准还是新标准?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和文件有些有年份号,有些没有,具体应如何执行?

答: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文中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凡是注年份号的,仅注年份号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年份号的,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

二、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藻类制品是否可以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第3.5条款?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对于污染物数据充足的藻类制品规定了具体的限量要求。GB2762第3.5条款的折算原则不适用于藻类制品。

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干制水产品是否包含干制的藻类制品?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附录A规定了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干制的藻类制品属于藻类制品类别,不属于干制水产品。

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葡萄汁饮料的铅限量,应按照“葡萄汁”还是“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葡萄汁除外)”的铅限量要求执行?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规定了饮料中铅限量要求。单一品种葡萄汁饮料中铅限量应符合葡萄汁的铅限量要求,混合葡萄汁饮料中铅限量应符合相应类属饮料中的铅限量要求。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规定了花粉、蜂蜜的铅限量指标,没有明确规定花粉制品、蜂蜜制品的铅限量指标,这两类产品的铅限量要求如何确定?

5.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中规定的“可食用部分”?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中“可食用部分”的定义为,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这里强调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不包括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毛油)通过加工而得到精炼植物油、水分蒸发、茶叶浸泡等,这些不属于该定义所指的获得可食用部分的范畴。

6.“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应用原则的修订和应用是什么?

答:为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3.5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标准修订时对于污染数据充足的干制品制定了具体的限量指标,如干制蔬菜、水果干类;对于主要以干制品形式在市场流通的食品则以干重计的形式规定限量值,如木耳干制品、银耳干制品。但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目前尚无足够的数据支持制定相应的限量值,仍需按照GB2762-2017中3.5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将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等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原则调整为“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为简化检验结果判定过程,增加了“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

三、致病菌限量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中提到的“即食食品”和“非即食食品”应如何理解?

答:“即食食品”是提供给消费者,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抑(杀)菌处理即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如薯片、巧克力、山楂糕等。“非即食食品”指需要进一步烹调的食品,如鲜冻畜禽产品等。

2.“大豆分离蛋白”是否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中所涵盖的“即食豆制品”?

答:GB29921-2021中的即食豆制品包括非发酵豆制品、发酵豆制品以及大豆蛋白类制品,“大豆分离蛋白”是非即食的豆制品,不属于本标准中“即食豆制品”范畴。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中关于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的规定删除了“第一法”“第二法”等表述,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检验方法?

答:删除第几法的表述并不影响检验方法的选择,因为检验人员可以根据限量要求的具体单位进行判断。如,限量要求的单位为“CFU/g”时采用平板计数法;限量要求的单位为“0/25g”或“未检出/25g”时采用定性方法;限量要求的单位为“MPN/g”时采用MPN计数法。

四、食品产品标准

1.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7099-2015)的产品,配料中没有油脂但有芝麻和花生这类富含油脂的原料,是否需要测酸价和过氧化值指标?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7099-2015)中规定酸价和过氧化值指标仅适用于添加油脂的产品,添加芝麻和花生不属于添加油脂,可不检测酸价和过氧化值。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中的感官要求是否适用于野生白牛肝菌等野生食用菌?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人工栽培获得的食用菌,野生采摘食用菌生长环境与人工栽培食用菌差异较大,虫蛀情况难以人为干预,感官要求中“无虫蛀”要求并不适用于野生采摘获得的食用菌。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5条款规定“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是否可以理解为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均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5条款“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的规定,符合GB2758—2012适用范围的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7100-2015)中菌落总数指标要求是否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夹心饼干?

答:饼干中添加活性菌种系新开发的产品类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7100-2015)中的菌落总数指标不适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种(需氧和兼性厌氧)的饼干,该类产品在标签上需标示活性菌种含量,以明示产品类型。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19640-2016)中菌落总数指标要求是否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冲调谷物制品?

答:冲调谷物制品中添加活性菌种系新开发的产品类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19640-2016)中的菌落总数指标不适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种(需氧和兼性厌氧)的冲调谷物制品,该类产品在标签上需标示活性菌种含量,以明示产品类型。

1.企业在标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如何理解“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

2.粽叶、石锅等使用天然材质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答:粽叶、石锅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为我国具有长期使用习惯的传统天然材质。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粽叶、石锅等材质类别建立专门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保证该类材料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危害人体健康。

3.对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9685-2016)附录A中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其添加剂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9685-2016)附录A中A.13的规定,在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的情况下,在GB2760-2014附录A表A.2中列出的物质也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包括竹木等未在GB9685-2016附录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应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规定等要求应符合GB9685-2016的要求。

5.化学溶剂替代试验应如何选择化学溶剂种类和替代试验条件?

6.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按照GB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7.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对于涉及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应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例如,对于涉及纸、塑料和黏合剂等材质的纸塑复合食品包装袋,其各层材质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该包装袋所涉及的各类材质均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对于涉及金属、硅橡胶、涂层、塑料等材质的电饭煲,如其外壳、发热盘、电源开关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中,则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而内胆、密封圈、蒸气阀门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类材质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

对于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各类材质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GB4806.13-2023)的要求。

六、食品添加剂标准

1.食品中的本底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根据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结果判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时应注意什么?

本标准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由于本底、带入原则等情况的存在,最大使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该物质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本标准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中没有某个食品类别,仅表明在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并不表明在该食品中不得检出该物质。在利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时,应综合考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食品中的本底水平等情况。

2.生产或使用GB2760中未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扩大已经列入GB2760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怎么办?

答: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经审批后列入GB2760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才可用于食品中。如需使用未列入GB2760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拟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以及2011年原卫生部29号公告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何执行GB2760?

答: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按照GB2760等执行。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照GB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例如,餐饮环节制作的焙烤食品可以按照GB2760中焙烤食品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公告要求。

4.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何进行管理?

答: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保健食品的管理依法实行产品注册备案制度,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批准的内容执行。

5.当一种食品添加剂具有多种功能,或者针对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不同的规定,该如何执行?

GB2760附录A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附录C规定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主要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发挥工艺作用,不在所生产的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当一种物质既在附录A,又在附录C时,应根据所发挥的功能作用,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用。如乳糖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时应按照GB2760附录C的规定执行,其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作为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等乳制品中应按照GB2760附录A的规定执行。

例如,维生素C既可以作为抗氧化剂,又可作为营养强化剂。当其作为抗氧化剂使用时,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当其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14880”)的规定。再如,咖啡因作为食品添加剂,按照GB2760的规定仅可以在可乐型碳酸饮料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g/kg;当咖啡因用于运动营养食品中时,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2015)的规定进行使用。

6.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1的内容?

例如,糕点生产中不允许添加植酸钠,但是糕点需要使用植物油作为配料,而植物油中允许使用植酸钠,植酸钠起到防止植物油氧化酸败的作用,其最大使用量0.2g/kg。因此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糕点中可以含有由植物油带入的植酸钠,且其在糕点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植物油带入的水平。

7.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2的内容?

答: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2,主要适用于某一食品(终产品)中按照标准规定可以使用某种或某几种食品添加剂,但由于生产工艺等原因不便于在食品(终产品)中添加,可以通过在其生产配料中预先添加食品(终产品)所需食品添加剂的情形。适用上述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对于食品配料的要求,如果食品配料预先添加了某食品类别中的食品添加剂,要求该配料只能用于生产该食品,如为面包生产者预先添加了面包中食品添加剂的预拌粉,只能用于生产面包而不能生产其他的食品;其二,对于食品配料中预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最大使用量的要求,食品配料中为其下游生产者预先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应能够满足生产食品(终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最大使用量符合GB2760的规定;其三,信息传递的要求,通过配料表中标示或其他方式,体现预先添加了某食品类别中某些食品添加剂,避免重复添加的情形。

按照上述原则,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如添加了饮料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饮料浓浆、添加了面包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面包预拌粉、添加了蛋糕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蛋糕预拌粉、添加了冰淇淋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冰淇淋粉、添加了腌渍蔬菜中所需食品添加剂的腌渍用调味料等。

8.关于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因同一种添加剂可能有几种不同的功能,食品生产者如何定义使用到的添加剂属于哪一种功能类别?

答: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食品生产者应根据所生产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实际需求,确定该食品添加剂发挥的主要功能类别。

9.附录A的A.4条款中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中列举的(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是以这3类食品添加剂举例,还是仅指这3类食品添加剂?

答:仅指这3类食品添加剂。

10.GB2760中甜菊糖苷的最大使用量以甜菊醇当量,在具体使用甜菊糖苷时甜菊醇当量如何计算?

答:甜菊糖苷中可能含有甜菊苷、瑞鲍迪苷A、瑞鲍迪苷B、瑞鲍迪苷C、瑞鲍迪苷D、瑞鲍迪苷E、瑞鲍迪苷F、瑞鲍迪苷M、瑞鲍迪苷N、瑞鲍迪苷O、杜克苷A、甜茶苷和甜菊双糖苷等13种糖苷。由于这13种糖苷的分子量各不相同,GB2760中所规定的甜菊糖苷在各个食品类别中的使用量是用甜菊醇当量来计算的。甜菊醇的分子量为318,13种糖苷与甜菊醇当量的转化系数如下:

表113种糖苷与甜菊醇当量的转化系数表序号糖苷名称分子式相当于甜菊醇当量的倍数1甜菊苷C38H60O180.402瑞鲍迪苷AC38H60O180.333瑞鲍迪苷BC38H60O180.404瑞鲍迪苷CC44H70O220.345瑞鲍迪苷DC50H80O280.296瑞鲍迪苷EC44H70O230.337瑞鲍迪苷FC43H68O220.348瑞鲍迪苷MC56H90O330.259瑞鲍迪苷NC56H90O320.2510瑞鲍迪苷OC62H100O370.2211杜克苷AC38H60O170.4012甜茶苷C32H50O130.5013甜菊双糖苷C32H50O130.50

例如:甜菊糖苷在07.02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3g/kg(以甜菊醇当量计),某种甜菊糖苷中含有90%瑞鲍迪苷A和5%瑞鲍迪苷B,则该甜菊糖苷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4g/kg,计算公式为:0.33甜菊醇当量/(90%×0.33+5%×0.40)=1.04g/kg。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部分标准中规定了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2760中相同或相近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这些食品类别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例如,当某种运动营养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糖果或饼干等食品类别较为相近时,则可以使用GB2760规定的相应食品类别如糖果、饼干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但出于特殊膳食食品应用人群的特殊需求,当其相同或相近的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可以按照GB2760中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分类号13.03)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GB2760-2024规定了达瓦树胶可以用在10岁以上人群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

12.GB2760-2024新增了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阿斯巴甜、安赛蜜这三个食品添加剂共同使用时的规定,如何理解执行?

答:根据GB2760的规定,如果某种食品中使用了阿斯巴甜或安赛蜜,同时又添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由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在食品中使用时,可以转化为阿斯巴甜或安赛蜜,因此应乘以相应的系数将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转换为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用量,按照同时使用时总量不得超过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的原则进行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其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例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均可用于12.10.03液体复合调味料中,最大使用量分别是2.0g/kg和3.0g/kg。如果在液体复合调味料中同时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则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用量乘以0.64,加上阿斯巴甜的用量之和,不得超过阿斯巴甜在液体复合调味料中的最大使用量3.0g/kg。

又如,安赛蜜和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均可用于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中,最大使用量分别是0.3g/kg和0.68g/kg。如果在03.01冰淇淋中同时使用安赛蜜和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则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用量乘以0.44,加上安赛蜜的用量之和,不得超过0.3g/kg。

13.如何理解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除去”?

答: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除去”可以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进行判定。例如在终产品制作前通过进行中和反应实现了去除的目的,也属于“除去”方式。

14.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的使用量如何计算?

答: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是以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为原料,加去离子水、辅料,经乳化加工而成的产品,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应按照乳液产品中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进行折算。

15.某些食品原料如能够满足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答: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虽然某些食品原料未列入GB2760,但是符合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原则的,也可以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如作为提取溶剂的水、作为澄清剂在葡萄酒生产中使用发挥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功能的蛋清粉等。

16.如何确定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分类?

答: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GB2760规定的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特点划分的食品类别。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其分类系统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品类别。同时,与GB2760配套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对该分类系统中每个食品类别进行了解释说明和举例。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法律规定前提下,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照GB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17.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如何分类?

答:对于部分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其主要产品属性按照GB2760的食品分类原则明确归入某一食品类别,按照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部分推荐性国标中对于双重属性如何归类已给出示例,如《饮料通则》(GB/T10789-2015)中规定: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叉命名时,应同时符合相应类别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执行GB2760和GB14880。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的产品,应同时符合果汁饮料和碳酸饮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对碳酸饮料的规定。

18.由多种食品类别组成的复合产品如何执行GB2760?

答: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主要以食品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进行划分,对于由多种食品类别组成的复合产品,可根据各组成成分的食品原料类别归属、加工工艺等信息确定各成分在食品分类系统中相应的食品类别,按照相应的食品类别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肉馅饺子,饺子皮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按照面制品的规定执行,肉馅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按照肉制品的规定执行。

19.遇到GB2760的食品分类与其他食品分类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目前有多种食品分类原则和食品分类系统。本标准所附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仅适用于GB2760。在确定某类食品其生产加工过程中能使用哪些食品添加剂时,应根据GB2760的食品分类体系进行归类。如植脂末在GB2760中归类为“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其他分类系统可能归类为固体饮料,因此植脂末应按照“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0.油炸坚果和籽类是否属于熟制坚果与籽类?

答:根据GB2760的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分为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1)和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2)。熟制坚果与籽类的加工工艺包含了油炸工艺,该工艺同样适用于其下级类别。

21.表E.1食品分类系统中的“04.02.02.03腌渍的蔬菜”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发酵,和“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的区别是什么?

答:按照是否存在发酵过程,GB2760将蔬菜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分别为“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和“04.02.02.03腌渍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归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2.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应执行什么标准?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如何区分?

七、食品标签标准

1.预包装食品如何判断?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应当同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如对于简易包装茶叶,根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已经预先包装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则应按预包装食品管理。

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预包装食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这两类食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同时也鼓励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装和储运包装如何区别?

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中的“消费者”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范畴。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包括下游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包括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储运包装只是便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贮存、搬运用途的包装。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食品包装是储运包装。包装物可以提供保护商品、提供方便、传递信息、帮助识别等功能,但某包装物的具体功能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和“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答:这是对食品标签用语、图案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贬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4.如何理解“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答:这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但附加说明产地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不在此条约束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5.如何理解“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6.当标签上使用斜体时,如何计算其字符高度?

答:计算字体的垂直高度。判断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时,原则上,汉字高度以同一字号字体中的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判断为准,不以结构扁平的独体字、包围或半包围结构的汉字判断。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单位符号应按大写字母判断,无大写字母时,应按b、d、f、g、h、j、k、l、p、q、y等小写字母判断。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宽。

7.如何理解标准3.10条款中的“不同品种”?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应如何标示?

答:最小销售单元是指销售时不再拆分的计价单元。可以是一件预包装食品,也可以是几件预包装食品的组合。3.10条款是对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种”是指销售单元包含多个独立包装食品时,每个独立包装的内容物不同。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应按照GB7718-2011的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例如,一个生产厂家的不同品种预包装食品的组合,可只标示一次。当来自不同生产商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成一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分别如实标示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商信息,并同时标示该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包装时的生产商信息。作为赠品赠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符合GB7718-2011的规定。可以标注“赠品”“非卖品”等类似字样。当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时,应对非食品进行标示,明确其非食用。

如内含的独立包装不可单独销售,可不对独立包装进行分别标示。内含多件散装食品的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应按GB7718-2011规定进行标示,其内的小包装食品是否标示和如何标示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8.如何理解标准3.11条款中的“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可否根据此条款认为外包装上标注了全部强制标注内容后,内包装上不用重复标注?

答:3.11条款是在3.10条款的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针对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情况做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应首先保证外层包装表面标示内容的完整性,内包装是否标示由企业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即消费者在购买时充分阅读外包装表面文字图形符号就可以获取应知悉的信息。当外包装物透明,且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装的情况,还有些预包装食品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如常见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这类外包装在销售场所容易被消费者开启,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启外包装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并且在了解内包装标示内容后,外包装能够恢复开启前的状态,也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1.标准4.1.3.1条款规定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应如何理解,如酱油、醋、食用盐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有哪些名称作为配料名称?另外当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中同时规定了食品名称时,是否必须选择强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作为食品配料名称?

答: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名称之一,也可以使用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7718-2011中没有对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

2.产品中使用了新西兰进口奶粉时配料标签是否可以标注为“新西兰奶粉”?

答: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

答:按照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

4.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种名称。

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株名称。

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6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标示。

5.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答:根据GB7718-2011问答二十五,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三种:

(1)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3)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两种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种超过25%,另外一种不超过25%,根据GB7718-2011中4.1.3.1.3条款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也可按照统一标示食醋,并以食醋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

6.多级复合配料应如何标示?

答: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展开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7.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8.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答: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

9.如何判断一个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否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采用统一名称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7718-2011规定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按照GB7718-2011规定的真实准确原则,标签上应当确保“用了什么标示什么”,例如GB2760中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标示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苯甲酸、苯甲酸钠或同时标示两者。

根据GB2760,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TBHQ为其英文名称tertiarybutylhydroquinone的缩写,该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为特丁基对苯二酚,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合适的符合GB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剂还可以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加国际编码(INS号)的形式,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此外,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用单独立项的方式标示。

10.如何理解“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答:“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起到了GB2760中3.2条款规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就是指在该终产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剂无功能作用。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11.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标注了制法是否违反标准规定?

答:不需要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制法。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按照GB2760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

12.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示?

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量一一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均应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

13.当仅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可以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香料”吗?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产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说明。

1.如何判断“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答: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2)“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1.单件预包装食品能否不标示“规格”?

答: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2.净含量的标示是否需要修约位数?

答:净含量的确定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计量的规定执行。不需要标示修约位数,保留整数即可。

3.如何理解标准4.1.5.5条款中的“同一展示面”?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包装物,同一展示面该如何确定?

答:4.1.5.5条款是对净含量标示在标签版面位置的要求。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

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

4.产品包装为圆柱体,净含量和产品名称能否不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视觉版面,但在同一展开版面?

答:不能,版面设计时应设计在一起,展示时能够摆在同一视觉版面上。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

5.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净含量的高要求是以单件预包装的净含量计,还是以总净含量计?如当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要求应≥4mm(以净含量为600mL计),或是应≥6mm(以总净含量为2400mL计)?

答:里面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

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当固相物质含量为多少时视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么作为参考依据?

答:4.1.5.6条款要求如实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或占净含量的比例。有些食品是固、液两相,如“糖水桃罐头”等,当此类食品采用金属罐容器包装,消费者一般无法观察到内容物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在标签上明示沥干物(固形物)的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应靠近净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悬浮状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1.如何理解GB7718-2011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该“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含了生产、制造、包装等几个含义。因此,GB7718-2004中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GB7718-2011中统一标示为“生产日期”。也就是说,“生产日期”在GB7718-2011中拥有更广的范畴,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制造日期”“灌装日期”,也包括将食品置入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日期”和食品能够进入销售领域的出厂日期。

如根据工艺需要,经“后熟”等工艺存放后的成品,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

大包装产品分装后,其生产日期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进口食品在国内进行分装,属于应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操作。根据GB7718-2011的2.4条款规定,生产日期应标示为在国内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如果该产品是属于半成品,则依据企业规定,按照“半成品”进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装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即,其“生产日期”应标示“包装日期”。

无论何种情况,食品的生产日期应该按照GB7718-2011的2.4条款,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当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的标注方式时,能够方便消费者读取、识别生产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装食品与小包装食品的区别。该条款中的“包装体积较大”及“小包装食品”是对GB7718-2011中4.1.7.1条款“见包装物某部位”情况下操作方式的指导与建议。

2.如何理解标准4.3.2条款?是否意味企业此类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只要符合此条款前提的预包装食品都可以如此标示?

答:根据4.3.2条款及3.9条款的规定,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应当标示所有强制性标示内容,但标签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这两个条款分别考虑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的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标示与否由企业自行决定。

3.标准附录C.4保质期可以表达为:“此日期前最佳”与“……之前最佳”。请问这两种表达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质期最后一天?

答: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这个期限内食用可以保证消费者获得最佳的食品品质。生产者可以通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采用标签标示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本问题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4.贮存条件中的“常温”“阴凉干燥处”的定义?

答:常温是指未经人为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是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是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

5.关于进口食品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答:保质期取决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材料、储运过程等多种因素,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确定,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保证。但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6.保质期计算的起点如何确定?

7.某些茶叶是否能免于标示保质期?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标签上如何标示?采用什么引导词?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明确标示的主体,需要有引导词,引导词应使用标准4.1.6条款规定的用语。可以使用生产商、经销商等不易引起误解的用语。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

“分装”也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包含在4.1.6.2条款界定的范围内,在标示分装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时,应按该要求执行。必要时,除“生产者”“经销者”的信息外,还可标示“分装商”的信息。

2.如何理解“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答:GB7718-2011中第4.1.6.3条款所规定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地,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1.标准中的质量(品质)等级的定义是什么?

答:如果某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照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某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中未规定质量等级的,不需要标注等级。

2.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是否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可以在标签上标示?

答:鼓励企业尽快实行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其是否在标签上标示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有文件明确说明的情况除外。

3.对于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又执行企业标准时,是否可以同时标示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的标准代号?是否可以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答: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建议尽量不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代号,以免混淆。

4.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应如何标示?

答: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首先遵循GB7718-2011中3.8.2条款关于中文与外文标签内容一一对应的要求;当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规格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某一质量等级规定相符合时,可标注该对应质量等级;当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规格不能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任一质量等级规定相匹配时,无须强行标注我国质量等级。

1.精炼大豆油或花生油是否为致敏物质?中国未规定的致敏物质在标签上标注是否违规?

答:GB7718—2011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一致,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大豆及大豆制品、花生及花生制品均被纳入。GB7718—2011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对于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九)其他问题

1.食药物质包装标签如何标示?

答:使用食药物质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示应符合GB7718-2011规定。

2.全英文的进口食品标签是否需要全部覆盖?

答:不需要,加贴的中文标签符合GB7718-2011要求即可。

八、检验方法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5009.88-2023)中酶重量法检测调制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不溶性膳食纤维(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P)时,出现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有差异,是什么原因?

答:当使用酶重量法检测不溶性膳食纤维(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P)时,对于某些特定食品基质,如添加了某些稳定剂或采用包埋技术的产品,可能有胶体残留物附着于容器的现象,导致测定结果不准确。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5009.88-2023)中液相色谱法检测含乳糖产品中的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S)时,按标准规定积分方式分析,检测结果偏高,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该问题?

THE END
1.关于纳豆消费知识的若干问题及解答中国品牌质量网我国相关标准规定,在纳豆类保健食品中每100g含有的纳豆激酶应该达到大于或等于1千万U,即每g含纳豆激酶大于或等于10万U。经检测,每克燕京纳豆胶囊中含有纳豆激酶达到国家标准。燕京纳豆胶囊是中国唯一标注纳豆激酶含量及成分的纳豆类保健食品,具有合法性权威性。那些产品上没有标注纳豆激酶含量及成分的纳豆类保健食品,...http://www.cpqr.net/sp/hy/2699.html
2....01),问题疫苗25万余支,经检测,效价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并召回有效期内所有批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7月19日,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长春长生2017年11月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问题疫苗25万余支,经检测,效价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注射了该种疫苗,对人体的安全没有影响,最大的风险在于可能...https://m.ppkao.com/wangke/daan/ed186ecce9cd4edda4101e2693cb965a
3.4.农业行业标准《冻干宠物食品通用要求》标准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稿...4.农业行业标准《冻干宠物食品通用要求》标准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稿).pdf,ICS 65.120 CCS B 46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xxxx-xxxx 冻干宠物食品通用要求 General rules for freeze-dried pet food (公开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1109/5143034144011004.shtm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doc文档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注射用奥美拉呼钠Zhusheyong Aomeilazuona.Omeprazole Sodium for Injection本品为奥美拉I坐钠的无菌冻干殆。含奥美拉哇钠以奥美拉哇(C17H19N3O3S)计应为标示量 的 %?% o【性状】本晶为白色或类白色疏松块状物或粉末。【鉴别】(1)在含量测定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https://m.taodocs.com/p-451304840.html
5.乙型肝炎病毒DNA冻干标准物质GBW(E)090241注意事项本标准物质内含有对应的病毒,虽经灭火,但在使用时仍应认为具有潜在的传染性,须与病人标本同等对待,由受过培训的实验室专业人员操作,注意生物安全防护。 标准物质销售提示 关于产品所有GBW、GSB开头的标准物质,均提供“国家标准物质证书”。因产品种类繁多,普天同创官网上架的只是部分产品,详情请咨询在线客服。 https://www.gbw114.com/p21/p9621.html
6.冻干食品,freeze3) freeze-drying of food 食品冷冻干燥4) freeze drying food factory 冻干食品企业 1. The paper state general conditions of development of freeze drying food industry in the world and superiority of Chinese freeze drying food factory,pointed out some problems in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and ...http://www.dictall.com/indu/031/03040743BB7.htm
1.冻干宠物食品执行标准包括哪些以上为常见的冻干宠物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对冻干宠物食品中食品标签核查,食品的净重和填充量,微生物,添加剂,特定的动物蛋白源,如果食物源是鱼或者肉等项目都进行了规定。 详见:冻干宠物食品检测项目包括哪些 冻干宠物食品检测介绍 冻干宠物食品是一种利用冻干技术制成的宠物食品,该技术将新鲜食材在低温下迅...https://www.qilaijian.com/hangye/27678.html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蔬干制品》征求意见基于近年来营养健康、食用便捷的果蔬干一类食品受到市场青睐,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制定相应的食品标准将更好保障食品质量,推动产业健康发展。近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蔬干制品》工作组讨论稿已经形成,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之前。 一边是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加大,一边是消费者健康意识觉醒,双重碰撞之...https://www.foodjx.com/news/detail/139270.html
3.福建美一食品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冻干食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福建美一食品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冻干食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投资额1.2亿元。公司坐落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开发区。公司生产厂房严格按照GMP洁净标准设计,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出口卫生注册认证,通过BRC、HACCP、两化融合管理认证、有机认证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全面贯彻实施。 http://www.chinae.com.cn/mobile/art_info.php?id=6115
4.instantcoffee在食品词典中的意思,短语,例句,发音,词形变化,以及...英文版 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英文版 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英文版 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英文版 GB 5413.20-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英文版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http://dict.foodmate.net/instant+coffee
5.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卓资县分局关于卓资县冻干食品厂(蛋花汤...提高蔬菜、蛋类产业经济效益,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蔬菜产品、鸡蛋的就地转化升值,增加农民收入,卓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加快产业发展作为主题,以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为引进大型强势龙头企业,培育新型优质本土企业,大力落实产业扶贫,卓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于卓资县卓资山镇东滩村建设卓资县冻干食品厂(蛋花汤)建设...https://sthjj.wulanchabu.gov.cn/slgs7/437479.html
6.巨细胞病毒人免疫球蛋白国家标准品价格厂家:中国食品药品检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产的巨细胞病毒人免疫球蛋白国家标准品【类别】生物标准品 【批号】280025-201501 【性状】冻干剂型 【用途】供人免疫球蛋白巨细胞病毒抗体(IgG)效价测定使用。https://m.chemicalbook.com/SupplyInfo_677989.htm
7.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辅导:抗真菌药13篇(全文)[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2010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情况[EB/OL].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1226, 2011-03-05.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2011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情况[EB/OL].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1228&page...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w4fj2qs.html
8.冻干方便食品Q/LZSP 漳州市立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ZSP 0003S—2021 冻干方便食品 2021 - 11- 24 发布 2021 - 12- 20 实施 漳州市立众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ZSP 0003S—2021 前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https://spbz.fjwjjd.cn/Api/DocProcessing/browse?code=ab97060ad39d408480d55f3415e680e6
9.FTQC0201冻干粉模拟食品菌落总数质控样品B0722质控样焦炭灰成分分析国家标准样品ZBM1252 面议 产品简介 FTQC-02-01 冻干粉模拟食品菌落总数质控样品 B0722 该样品可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检验方法的验证、确认、评价,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人员考核及实验室间比对。 详细介绍 产品:FTQC-02-01 冻干粉模拟食品菌落总数质控样品 B0722 参考值两种: 10^3CFU/mL 10^4CFU/mL...https://m.chem17.com/st395947/product_31698886.html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制修定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制修定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照品溶液,供试品,三磷酸腺苷二钠,精密称定,中国药典,液相色谱仪,盐酸伪麻黄碱,氯苯那敏,检测波长,键合硅胶,国家药品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高效液相色谱法,外标法,批件号:XGB2016-0012016年02月22https://wap.cnki.net/touch/web/Journal/Article/YPBZ201702013.html
11.GB4789.4阴性对照 食品中沙门氏菌定性检验质量控制与人员考核(阳性)。 模拟乳粉基质中沙门氏菌定性检验质量控制与人员考核(阳性)。 食品中沙门氏菌检验定性检验质量控制与人员考核(阴性)。 ¥700 ¥2000 ¥700 ¥2000 ¥700 ¥2000 ¥700 返回上一页...https://m.china-cicc.org/cicc/detail/?cid=1659
12.黄桃干瑞菲特冻干黄桃批发厂家山东瑞菲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长寿之乡单县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优质冻干食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食品民营企业,公司始建于2021年,注册资金2000万,有着20000多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和10000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楼,拥有一个十万级GMP车间和一个现代化研发、检验实验室,产品***海内外。 http://ruifeite15269034211.cn.china.cn/supply/5073987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