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涉案食品标签违法,应对超市进行处罚。理由:《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是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该标准,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且不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范围的,均应当标示营养标签。涉案食品符合上述条件,但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对经营该食品的超市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涉案食品标签合法,不应对超市进行处罚。理由:《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并未将营养成分表列入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仅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营养标签的规定中,也仅对“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提出强制性标示要求。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可以理解为当标示营养标签时才适用该标准,也未提出强制性要求。因此,涉案食品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超市并无违法事实。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产生意见分歧,主要缘于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适用范围和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存在不同理解。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同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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