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一词引发的思考
胡兵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首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无权制定法规,其次判断是否是规章不应以制定发布主体作为唯一性判断标准,主要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作出形式审查,最后应根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来判断该规范性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引言内容“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笔者认为该规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直接依据。如果该规范内容是对上位法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义务中具体行为的概念细化解释,它属于客观事实的规定,有助于执法人员准确界定违法行为,从而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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