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
第十四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
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
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