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在洞头某食杂店购买了一箱某牌子的饮料,过了几天其外孙喝了一瓶,过了半小时就出现呕吐、腹泻现象。送到医院就医,医生判断由于食物中毒引起,计花费医药费等600多元。
王先生仔细查看其外孙喝过的饮料,发现这瓶饮料包装罐有点裂缝,裂缝处有锈迹,凑近一闻有明显的异味。王先生非常气愤,立马去食杂店找说法,食杂店说自己要和批发商商量后才能答复王先生。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无奈,王先生来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食杂店和批发商认为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食品,除赔偿损失外,一般来说最多按照有问题食品价款10倍支付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一瓶饮料不到3元钱,满打满算怎么赔也不会超过一千元,加上医药费,食杂店和批发商愿意承担1600多元。王先生认为自己外孙看病花了一笔钱,此次看病耗时很长,家长投入很大精力,这件事又对小孩子影响很大,1000多元不足于赔偿自己损失。
调解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规定,提出赔偿方式除选择“支付价款十倍”外还可以选择“损失三倍”赔偿,王先生有权选择“损失三倍”赔偿。最终本案食杂店和批发商赔偿王先生医药费及三倍赔偿合计2500元。
【教你正确理解食品惩罚性赔偿】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修改内容
为坚决遏制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缓解违法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切实维护公众餐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制售不安全食品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为解决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遭受的损失大于价款10倍,维权得不偿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除选择10倍的惩罚性赔偿外,可请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对采取哪一种标准索赔具有选择权,但不应叠加计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
有些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后造成其人身健康损害的情形,亦即“损失”仅指人身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失”,只购买不食用或者食用后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我们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法律原意。该法第148条并未规定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而不论该损失是否涉及人身健康损害。如果说消费者必须在食用食品后遭受人身健康损害才算是损失,那对保护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回答。本条司法解释将赔偿“损失”与仅购买即可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并列,明显否定了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才有权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的观点。
◆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认定
制售不安全食品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认定不安全食品包括两种情形:
1、食品本身不安全。例如,通过感官即可发现食品已发生霉变或者腐烂变质,或者食品外表状况良好,经检验发现食品有毒有害。
2、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而实际包含了不安全食品和安全食品。例如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生产的食品,经检验不一定全部不合格,但均应依法认定为不安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可能致人疾病或健康状况下降;特殊食品不符合特定人群对食品质量的需求,影响身体发育或者体能的恢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