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得排他性支配,但随着现代民法理念的进步,树立物权负有社会义务的理念不可或缺。
除上述规定外,“绿色原则”在物权编中仍有施展之余地,如增设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先占取得和取得时效。先占取得和取得时效并非鼓励不劳而获,而是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给予城市拾荒者法治的人文关怀,为废物回收产业提供法律供给。
(二)合同编
《民法典》第509条在原《合同法》第60条的基础上新增第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履行作为合同的根本目的之所在,规定绿色履行能够提纲挈领,对合同法律规范产生深远影响。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在原《合同法》第9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旧物回收义务。
原《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本就闪耀着“绿色原则”的光芒。《民法典》第61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在原《合同法》第156条基础上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包装方式的要求。第655条前段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在原《合同法》第18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节约、计划”的规定。
在上述五条规定中,前两条在附随义务中增加了绿色因素。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后三条规定为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系《民法典》第132条的具体应用,属于诚信原则的范畴。
(三)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立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绿色专章,其中惩罚性赔偿为新增的亮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为人们所熟知。惩罚性赔偿是对传统填补性赔偿一般原则的例外,采用惩罚性赔偿应当有其正当性基础。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违反,严重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通过惩罚性赔偿予以规制。《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仍然过于原则,适用中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何为“严重后果”,得主张几倍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变化,饲养宠物正变得越来越热,邻里之间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的矛盾愈演愈烈。《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例如宠物吠叫发出噪音、排泄等行为均有违“绿色原则”,《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非常及时必要。
(四)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规范
总之,在分编和特别法规范中,“绿色原则”通过具体规则得以贯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在逻辑体系。在该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宜以一般条款与细节条款相结合,以规定一般条款为原则,规定少数细节条款为例外。不宜规定过多过细,避免与环境资源法相重合,也为司法裁判创造和发展规则留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