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梨树县消费者谷女士于去年8月在某汉堡店购买了三个汉堡,晚上食用时从汉堡内吃出一个类似钢丝球的异物,遂投诉到消协,请求帮助维权,要求该汉堡店依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消费者在经营者销售的汉堡中发现有异物,经营者违反了以上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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