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纵深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护航“美丽”经济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现公布一批化妆品经营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川区某日化经营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5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通川区某日化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货架上摆放的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汉丰敬亲恩“洗发露”、“凯维斯”染发膏等化妆品在包装有效期限处有擦抹、刮痕,重新打码现象,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化妆品经营部在前述化妆品过期后,觉得扔掉可惜,于是将包装原有效日期擦抹、刮掉,重新用打码机在原有效期限处打码新的有效日期,然后放置于门市货架上继续对外销售。经统计,该经营部总计篡改有效日期的“汉丰敬亲恩”洗发露48瓶、“凯维斯”染发膏(500mL2支)36瓶、“凯维斯”染发膏(1200mL2支)24瓶、“一梳黑”36瓶,货值金额共2968.2元,违法所得2352.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汉丰敬亲恩”洗发露7瓶、“凯维斯”染发膏(500mL2支)6瓶、“凯维斯”染发膏(1200mL2支)3瓶、“一梳黑”1瓶;2、没收用于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打码机1台;3、没收违法所得2352.3元;4、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是个别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采取篡改生产日期方式对已过期化妆品继续对外销售,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典型违法行为。使用过期化妆品会对消费者皮肤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对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风险。
案例二、宣汉县某化妆品门市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0日,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宣汉县某化妆品门市进行化妆品国家抽检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门市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广州市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肤宝”百草王中药防敏褪红精华霜共3盒,外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号:(98)卫妆准字29-XK-1436,限用日期至2026年7月8日。由于该产品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与现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命名规则不一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产品的注册文件,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无该产品注册信息。同时,该化妆品标示具有祛斑美白功能,属于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涉案产品为该店负责人于2022年2月19日从成都市成华区某贸易公司以25元每瓶的价格共计购进了10瓶,以每瓶28元的价格销售了7瓶,违法所得196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无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不法分子为了让化妆品功效更加明显,往往会非法添加激素、铅汞等有毒重金属,消费者使用这些化妆品后,轻则过敏起疹,重则中毒等造成身体永久性损害。
案例三、开江县某饰品店经营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案例四、万源市白果镇某副食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2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万源市白果镇某副食店进行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化妆品展示架上摆放有倍效芳香护发精华素2瓶(标示限使用日期:2024年5月15日),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从前店主周某手中转接该店并转接周某购进的倍效芳香护发精华素5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由于上述涉案化妆品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该批次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16元。
【典型意义】:作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产品溯源、违法线索追踪、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遵循。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可能存在某些成分发生腐败变质情形,不仅达不到美容效果,还可能对皮肤造成各种损害。
案例五、达川区赵家镇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达川区赵家镇某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由广州骄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诚牌”潮色极品镀晶染发剂2瓶(已开封使用,其外包装标示: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2/03/25),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该批次“嘉诚牌”潮色极品镀晶染发剂是该理发店于2020年5月从达川区某化妆品批发商处采购,采购数量为5瓶,单价为15.00元/瓶。截至2024年6月4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嘉诚牌”潮色极品镀晶染发剂下剩2瓶,当事人自述涉案染发剂于2024年1月开封使用,但未建立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