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和情境而有所差异。
一.一般计税方法
1.基本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或
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增值税主要是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最近时期无参考价格,可以参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如果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也没有价格,最后是组价。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买方承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是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但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
国家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这里要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行为是针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国家认定的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还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融资租赁出租方需要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融资租赁是什么
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它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新准则里,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
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
1、直接租赁:该种租赁是指出租方(租赁公司或生产厂商)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租赁形式。直接租赁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进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税)价格×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类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以及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基本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以下标准: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国家所有,即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集体土地及耕地。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形式收入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必须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汇票的类型: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
材料采购成本,是企业从外部购入原材料等所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入材料支付的买价和采购费用,具体包括:买价(即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所填制的价款);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多栏式账簿是指在账簿的两个金额栏目(借方和贷方)按需要分设若干专栏的账簿。按照专栏设置的具体位置,多栏式账簿又可以细分为借方多栏式账簿、贷方多栏式账簿和借贷方多栏式账簿三种形式。借方多栏式账簿是指账簿的借方金额栏分设若干专栏的多栏式账簿,一般适用于成本、费用明细账,如生产成本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税务师协会会员,就职于天津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理论基础殷实,实务经验及考试辅导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