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街道回民区海西路29号汽车齿轮厂宿舍9-2-1西“回民区宠鲜食宠物食品用品零售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回民区宠鲜食宠物食品用品零售超市发现有标称为“意大利豪普特制药厂”生产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片剂50mg)50片。回民区宠鲜食宠物食品用品零售超市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初步调查,回民区宠鲜食宠物食品用品零售超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案标称为“意大利豪普特制药厂”生产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片剂50mg)50片,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月23日予以立案。
2024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托克托县汪喵宠物医院店经营者胡鑫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3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回民区宠鲜食宠物食品用品零售超市经营者宋洁送达了《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农牧(兽药)告〔2024〕4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执法结论
本机关认为:
回民区宠鲜食宠物食品用品零售超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农牧厅规〔202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70片*4.5元/片)三倍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速诺片剂50mg)50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壹元伍角
(¥31.5元)
3、罚款人民币玖佰肆拾伍元
(¥945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佰柒拾陆元伍角
(¥976.5元)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地址:新华东街与东二环快速路交界路西往南800米蒙科聚总部基地B座8-14楼(留创园与科创中心中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