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一、江西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相同或存在实质相似的图形;二、江西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某餐饮管理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此外,被告通过与花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涉案侵权美术作品。本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定被告江西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湖南某餐饮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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