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听过这样一种说法,平时有些小病小痛的人,比起那些平时没有任何毛病的人更长寿,也就是常说的“小病不断,大病不来”。这话真的有道理吗
小病常犯,免疫增强
在回答以上问题前,我们要知道人的免疫力是从哪里来的。人的免疫力,并不是从营养中直接获得的,而是依靠*内外的各种抗原刺激,激发机体免疫系统产生的。这些抗原中包括各种病原微生物(如病毒、细菌等)的组成成分和代谢物。没有它们的刺激,*就不能获得特异性的免疫力。
当少量的细菌、病毒反复刺激我们的身体后,免疫系统就会针对它们产生相应的特异性抗体和致敏淋巴细胞,当有大量的细菌、病毒侵入时,就可以迅速投入战斗,做到针对性防御。在这里,这些极少量的细菌、病毒相当于起了给*“打疫苗”的作用。
这个道理其实和养宠物差不多。宠物身上有很多细菌,一个养宠物的人比不养宠物的人得病的频率要低,因为养宠物的人的免疫系统经常要处理来自宠物的细菌和病毒,所以非常有经验。所谓“不干不净吃了没病”也是这个道理,它的核心就是饮食不要太讲究,这样反而能有助于维护我们的健康。
相反,如果*的内外环境长期处于“干净”状态,一方面不能动员*的正常防御系统;另一方面*的防御系统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也会造成免疫功能紊乱,导致不识别“侵入者”或者“敌我不分”,造成各种错误的免疫排斥、抑制、过敏等。
正如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癌症患者在发现癌症之前大多“身体非常健康”,几十年很少患病,很少有上医院看病的经历。尤其一生中很少有针对细菌、病毒感染起强烈反应的发高烧、头痛、扁桃体炎等疾病的发生。
久病成医,更重保养
平时身体状况较好不用去医院的人,往往认为自己身体素质很好,不爱检查身体,尤其是忽视身体的轻微不适,直到症状明显才会想到去医院,这就给重病造成可乘之机。这也提醒那些总认为身体棒棒的人群,不要忽视轻微疼痛、胸闷、头晕、低烧、腹泻这样的小毛病,要敏锐地发现它是不是一些重大疾病的早期症状。
小病常看,大病难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小病不断,大病不来”是建立在对小病进行积极地处理基础之上的,若小病不治,大病就会吃苦。正如俗语说“小洞不补,大洞尺五”。意思是,衣服上破了一个小洞,补起来很容易。如不及时处理,一旦成了大洞,没准花多大工夫也补不了。这种观念,用在身体保健上也是一样的。
在疾病防治问题上,有一个普遍的规律:处理越早,效果越好,花钱越少。晚治不如早治,早治不如预防。比如牙病,按照口腔科医生的要求认真刷牙,是最简便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果有龋齿,也应该尽早治疗。一个小龋洞,很容易补好;如不及时治,拖成大洞,就难免会感染、疼痛,有时还只能把牙拔掉才行。
综合以上不难看出,与其说“小病不断,大病不来”,不如叫“小病常看,大病难犯”更为恰当。大家日常生活中要防微杜渐,发现一些不好的苗头应及时处理才好。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
二、地方立法的范围
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和第三十条只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新法增加了一个“等”字。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到了“五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
因此,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外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
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将小餐饮纳入调整范围,该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范围
老法和新法都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但这是地方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有两个:
一是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