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异宠可能会对农业安全构成影响。但是光靠农业部门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必须要靠海关、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与农业林业部门加强统筹,协同监管
《法治周末》记者孟伟
近年来,我国宠物产业迅猛发展,蜘蛛、毒蛇、蜥蜴等异宠纷纷现身市场,且饲养人群不断增多。
饲养异宠是否有风险?监管是否到位?
对于上述问题,《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孙煜华。
有些异宠不仅危害生态环境还威胁粮食安全
《法治周末》:近几年,爬行类、啮齿类宠物的异宠饲养者逐渐增多,甚至有人钟情于饲养毒蛇,异宠的交易及饲养有哪些风险?
实际上,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对此类动物的交易进行限制,该交易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无效的,但这种在网络上的交易很难监管到位。而且网购在邮寄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大风险,这类毒性很强的异宠如果逃逸可能会对快递员、周边人群造成较大威胁。
在我看来,在人群密集区无证销售危及生命的高危宠物与无证销售爆炸物相似,如果针对不特定人,并确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无证饲养、销售危害生命安全动物的典型案例,以达到指引法律适用的目的。
《法治周末》:异宠市场对我国生态环境有哪些影响?
孙煜华:有些异宠不仅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有些甚至会破坏粮食安全。
我们要在检验检疫方面加大力度,野生动物往往携带人畜共患病的致病病原体,一旦进行交易可能让一些传染病得以泛滥。
目前,对于异宠的检验检疫力度是不够的,主要因其种类繁多,难以知晓每个物种携带的传染病情况。目前对猫、狗类常规宠物的检验检疫逐步开始健全,因其饲养规模大、检疫部门对该类物种也比较熟悉。
协同监管缺位
《法治周末》:异宠产业链从进入国门、饲养、售卖、圈养等多个环节,监管面临哪些挑战?
海关起到国门安全的保障作用,海关对异宠监管的压力非常大,大部分异宠并非大批量进入,而是通过小邮包、携带走私等渠道进入国内,提高了海关检查的难度。在交易阶段,很多异宠交易通过网络实现,目前快递也迅速扩张,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大,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监管,对快递行业提出要求。不仅如此,异宠监管在技术上也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像蛇这类冷血物种与哺乳动物不同,不爱动,很难发现,且由于蛇不发热,通过红外扫描检测也检测不到活体信息。因此,还需要专家研究出能识别有害物种的设备,并广泛运用到快递业中,以助力执法。
《法治周末》:对异宠产业的监管应如何实现?
孙煜华:对异宠的治理要关内和关外一体化,除了海关层面持续加强检查,国内的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甚至农业主管部门也要协同监管。
《法治周末》:平台方对有危险性异宠的交易是否有监管责任?
孙煜华: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存在上述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出现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令禁止销售的物种在平台上继续销售的,平台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上已有物种,平台方应通过增设敏感字等技术手段严格限制国家已经明确禁止类目的交易行为。
我国某大型网购平台的禁售名单上并没有限制异宠交易,我认为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物种、危害生态平衡的入侵物种应该放上去。从销售源头控制,增加购买的难度,减少猎奇客户新增,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杜绝有害异宠交易的泛滥。
加大打击弃养行为
《法治周末》:去年,多个城市水域中出现鳄雀鳝,很多专家认为是由于异宠饲养者弃养造成的,面对弃养、放生的行为,在执法和监管上如何限制?
孙煜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均有明确规定,放生当地物种应选择合适放生地,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避免对生物系统造成危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境外引进的动物物种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从原则上讲,境外野生动物不能放生。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执法层面有一定难度,野外一般没有监控,难以找到放生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一是要加强源头监管,重点抓住规模饲养、销售、物流环节,让入侵物种不能随意流入市场;二是健全举报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破案线索;三是加大打击力度,抓到一起依法判处一起,并加大宣传力度,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