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布“虐萨摩耶”视频,宠友凑钱救下后,他竟然说了这么句话北晚新视觉

红星新闻记者5月12日了解到,在一位爱宠人士的提议下,多人凑齐1200元将小狗买下。目前,这条萨摩耶幼犬寄养在四川自贡市宠托帮宠物寄养中心,状态良好。待隔离观察期满后,寄养中心将为其寻找领养者。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可以不爱,请不要伤害”“就怕会助长了这种事,回头去大街上偷狗虐待,逼善良的人花钱买”……还有不少网友发出呼声要求立法严惩虐待动物的行为。

律师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虐待家养宠物的行为,但是行为人若长期、多次将虐待宠物的视频传播于公众网络,给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舆论热点事件,则有破坏社会秩序之嫌。

7日下午,付女士与蔡女士等一行邀约男子见面,由蔡女士牵头,与多名朋友合伙凑齐了1200元,将小狗买下。

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男子姓何,20来岁,其称这只萨摩耶幼犬是他于5月初花了1200元买回家的,还购买了600元饲养物件。然而,可能是经验不足,饲养三四天后,该男子不想继续养了,遂试图原价出售但无果。

“考虑到他可能是初次养狗,没有经验,所以大家(宠友)更多是劝他,教他如何照顾小狗。”付女士说,在与男子交流过程中,她都是以劝为主,希望能感化男子,但没有作用。

最终,蔡女士及其朋友凑齐1200元将小狗买下,并交由付女士所在的宠托帮宠物寄养中心免费寄养。有两三家好心的宠物店店主捐赠了狗粮,宠物医院减免了血常规检查费用。

虽然救下小狗,但鉴于家里养着小猫,蔡女士将小狗交由寄养中心。

付女士介绍,刚接过小狗的时候,狗狗情绪低落,没有精神。经过检查和几天的饲养,小狗基本恢复正常,状态良好。待隔离观察期结束,寄养中心会启动领养程序,为小狗找一位好主人。

还有网友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认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应该虐待动物。

他说,如果不是为了出售小狗,他就不会拍这个视频。如果换成是其他人拍下类似视频,他也会感到生气。

他还表示,“虐宠”视频在网上曝光后,自己确实感觉到一些压力,他接受网友们的批评,但不想过多回应。

①爱宠人士:希望早日立法保护伴侣动物

②网友:虐待动物的存在是因为没有处罚

而在新浪微博上,关于该事件有多个热搜话题,大部分网友发出应该立法严惩虐待动物行为的呼声。微博认证为腾讯文学签约作家的“伤麟叹凤_老徐”说:“这种还是报警吧,是因为有人出钱买了,这些人尝到了甜头,才一而再、再而三的这么干。”网友“差点更帅了”则说:“这是一条黑产链,有买卖的。”

还有网友表示,“可以不爱,请不要伤害”“就怕会助长了这种事,回头去大街上偷狗虐待,逼善良的人花钱买”……

③律师: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不当营销

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周淳律师就该事件分析称,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该男子虐待家养宠物的行为,公众只能从公序良俗及道德方面进行评价。但是行为人若长期、多次将虐待宠物的视频传播于公众网络,给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舆论热点事件,则有破坏社会秩序之嫌。

与此同时,爱宠人士凑钱救犬,虽说是无奈之举,但也有可能存在爱心被利用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长期使用殴打、虐待宠物的方式,利用爱宠人士对宠物的怜爱之心,进而达到多销售宠物的商业目的,宠物购买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行为人涉嫌不当的营销行为,由其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

④在社交平台发“虐狗”视频可按治安管理法处罚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表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虐待动物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很难评价这个男子是违法行为。

即使不在法律层面上讨论此种行为,从道德层面来看,该男子的行为显然极不恰当。动物也是生命,是大自然的一份子,爱护动物就是爱护我们自己的自然环境,该男子的行为肯定会受到社会谴责。

类似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虐待犬只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可以视为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进行治安拘留。

近年来,随着城市生活的不断发展,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人们也发现,身边的流浪猫多了起来,很多小区都会有流浪猫出没。它们给城市生活带来了点缀,也得到了文明市民的暖心关照。

然而,一些新闻报道显示,竟然有人对流浪猫痛下“杀手”。4月9日,北京日报客户端以“6只流浪猫接连被金属鱼镖射伤,小区居民很心痛”为题,报道了北京市海淀区清上园小区发生的一起疑似虐猫事件。居民们发现,伤害小区流浪猫的竟然是用于捕鱼的金属鱼鳔,长9至10厘米,尖端锋利,杀伤力很强。4月15日,北京警方已找到伤猫的人,并表示会依法处理此事。然而,就在伤猫的人被警方抓获之时,北京又一小区内有多只宠物被投毒,多条宠物犬被人毒死。

现实生活中,家养宠物满足了一些人的生活需要,给大家带来了愉悦的心情。无论是家养宠物,还是在街头流浪的猫狗,同样都是人类的朋友,都是一个个鲜活的生灵。

然而,竟然有一些人频频对身边的动物施以毒手,以伤害、虐待动物为乐,手段残忍,花样百出。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然中的生命,而且破坏了公序良俗,同时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安全有很大的危害作用。这种行为不仅与自然文明背道而驰,还与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因此,我们不应容忍这样的行为存在。

动物同样是生命,它们也能感受到痛苦和快乐。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如果虐待动物的人带着得意、炫耀的心理将伤害动物的行为向社会公开展示,对人们的心理伤害也是巨大的。

虐待动物的行为与人类社会中暴力犯罪的行为不但在外在上有相似之处,而且可能有心理特征方面的关联。许多国家的专项研究表明,虐待动物的人,对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高于常人。可见,虐待动物的行为,可能加剧人的暴力犯罪倾向。

但是,由于我国缺乏非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导致社会中出现的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有效制止。对于这种社会性危害较大的行为,我们需立法明确禁止。当前,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时,执法机关一般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相应的法律条文还不是十分明确。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条款,将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同时,要加强法律研究,在适当的时候,还要制定反虐待动物方面的专门法律。

同时,针对社会上流浪猫和流浪狗增多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分析原因,明确原则,制止家庭或个人随意抛弃宠物的行为。如果家庭或个人放弃饲养宠物,要交由社区或有关公益组织处理,比如像上海一样建立宠物领养救助中心,对弃养的动物进行有序处置,避免一些动物被无端抛弃、流浪街头。

此外,还要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对群众加强饲养宠物和关爱动物生命等方面的社会文明理念教育,让社会文明起来、法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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