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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519号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运营管理的抖音商城账号“华兴生鲜”店铺中的“樱桃谷鸭”产品宣传页面含有“首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截取涉案产品“樱桃谷鸭”后台编辑页面截图2页、导出销售记录4页,截取抖音平台“华兴生鲜”企业店铺首页、产品“樱桃谷鸭”详情页面各1页。
截至2022年10月14日,当事人累计销售上述产品118单,销售单价是69元/单,当事人获销售款8142元。本案货值金额为捌仟壹佰肆拾贰元整(¥8142.0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广西华兴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鹏身份证复印件、行政人事专员滕慧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共4页。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执法人员现场截取的整改后抖音企业号截图2页、后台商品发布页面截图2页,共4页,证明当事人及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2022年12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兴市监罚告[2022]35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处罚款贰佰肆拾肆元贰角陆分(¥244.26);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佰肆拾肆元贰角陆分(¥244.26),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望州岭支行(账户: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604359000005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