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冬至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粥和八宝粥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5日在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八宝粥[规格:360克/杯,生产日期:2020-08-04]、小米粥[规格:360克/杯,生产日期:2020-08-03],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冬至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泰安市国山女儿茶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山女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12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国山女儿茶[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0-8-12]。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48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国山女儿茶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山东福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潼关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17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潼关饼[规格:100g*20个/箱,生产日期:2020-8-16]。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福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东戗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11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山东戗面馒头[规格:500g/包,生产日期:2020-8-9]。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鲁岳鑫资土矿服务有限公司矿泉水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五、泰安市泰山区大自然手工女儿茶厂生产的泰春手工女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12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泰春手工女儿茶[规格:250g/包,生产日期:2020-3-6]。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大自然手工女儿茶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六、泰安市旺凯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骨鸡柳、雪花鸡柳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7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无骨鸡柳、雪花鸡柳(速冻生制食品)[规格:500g/包,生产日期:2020-7-20]。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旺凯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七、泰安方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伍仁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5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伍仁月饼[规格:480g/包,生产日期:2020-8-4]。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方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八、泰安市洁通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骨鸡柳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17日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无骨鸡柳(速冻调制食品)[规格:900g/包,生产日期:2020-8-8]。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洁通农林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九、泰安市泰山区泰和祥腊汁肉夹馍店使用的餐饮具(直径15cm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6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直径15cm餐盘)[规格:无,生产日期:2020-08-06],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29mg/100cm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19年5月7日,当事人使用的餐盘检验不合格,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0年8月6日,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直径15cm餐盘)进行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泰和祥腊汁肉夹馍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十、泰安市泰山区阿庆玛馄饨馆使用的餐饮具(直经10cm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6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直径10cm餐碗)[规格:无,生产日期:2020-08-06],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4mg/100cm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4日收到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直经10cm餐碗)不合格报告,送达报告时发现该单位证照已更换。经查询,该单位已于2020年8月17日将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注销原因(歇业)。
十一、山东省北极鲜生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海带鱼段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6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东海带鱼段[规格:500g/包,生产日期:2020-03-30],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指标要求为≤0.25g/100g,实测值为0.75g/100g;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检》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山东省北极鲜生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共生产了上述批次东海带鱼段4袋,是为了看包装效果做的样品,因效果不好未正式生产,未销售。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省北极鲜生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十二、泰安市泰山区齐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鹿味柳(速冻生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4日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精制鹿味柳(速冻生制品)[规格:250g/包,生产日期:2020-08-01]。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标签标称的产品标准“GB0379-2012”标示不正确,不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精制鹿味柳(速冻生制品)共生产1800包,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标签不合格,属瑕疵,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齐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十三、泰安市泰山区铭杰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熟鸡肉丸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14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鸡肉丸[规格:无,加工日期:2020-8-13]。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为≤30mg/kg,实测值为7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泰安市泰山区铭杰食品加工厂已不干了,营业执照注销了,执法主体不存在,无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