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是屠宰厂(场)的必备条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检出的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卫生的重要措施。对于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除了要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之外,还有实时视频监控、官方兽医监督等重要举措。
2死亡动物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
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死亡动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样不容小觑。城市中死亡宠物(犬、猫)如何处理俨然成为一大难题,死亡动物不同于普通垃圾,若是焚烧处理无异于露天焚烧垃圾,污染空气;深埋处理未必有地可埋,且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散养户长期存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完善的问题,养殖环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运输途中死亡动物如何简单有效处理也是一大难题。
3国家支持和鼓励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虽然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如焚烧、深埋等能够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但是也存在难以有效防止疫情扩散、二次污染、耗时费力以及不能实现废物利用的弊端。农业农村部新制定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依然包含“深埋法”,在其他文件中也申明不鼓励继续使用化尸窖掩埋法等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处理方法。国家支持和鼓励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4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是大势所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目前国内已有上海、辽宁、湖南等部分省市建立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有效解决了周边区域死亡动物尸体处理难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5屠宰环节可采用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多样
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包括高温和销毁,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分为非食用、高温、销毁、化制四种,处理方式多样,并不局限于焚烧一种方式。屠宰厂(场)不可能购置多套处理设备,运用不同处理方式处理。
7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的优势
①统筹兼顾,优化社会资源,减轻屠宰厂(场)工作量,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若是由屠宰厂(场)处理,则需要安排专人,耗时且浪费财力物力,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往往不够燃料费。
②实现废物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广泛运用的焚烧处理存在污染空气的弊端,且不能实现废物利用。运用生物分解、化制等先进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分解产物则可以制作有机肥、工业油脂等,实现废物利用,变废为宝。
8有关思考
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仍作为屠宰厂(场)必备条件,用于处理修割的少量病变组织、器官,屠尸、胴体等则由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③完善屠宰厂(场)与无害化处理中心交接手续和加强管理。虽然在屠宰厂(场)内处理过程可控,有效避免追责,但是养殖环节动物死亡率远高于屠宰检出率,养殖环节死亡动物可在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及产品也是可以的,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也是赞同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和产品到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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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做好交接、加强管理等能够确保病害生猪从屠宰厂(场)到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有效衔接。如制作交接单,做好病害生猪及产品的基本信息登记,病害生猪及产品离厂(场)时由厂(场)方、驻场官方兽医及接收人员签字确认,到达无害化处理中心后,处理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接收。同时对死亡动物加挂耳标,通过耳标号确保病害猪“身份”的唯一性,避免中途调包;对病害生猪产品喷洒颜料,改变外观,失去销售、食用价值等。
参考文献:
[2]农业部兽医局.全国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培训教材[M].2015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