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其主要形式和渠道有哪些?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依法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收入。目前,在城市残疾人就业有三个主要渠道:一是在福利企业中集中就业;二是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中按比例就业;三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的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及社区就业。在农村,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或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同时,在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中应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2、为什么说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6000多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两亿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3、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是什么?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6、什么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如何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按比例就业应以市(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级人大的“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市政府令形式在全市统一实施。不宜在一个市内出现不同政策和实施办法。一个地区辖管的各县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亦应在行署统一布置下实施,不应有大的差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7、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8、在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按比例就业应以安排介绍残疾人就业为最终目标,既要避免出现社会各单位分散按比例把残疾人养起来的情况,又要避免只收费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发生。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要把单位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一并交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按比例就业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进理解,向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说明实施按比例就业的重要意义,说明残疾人生活和就业的现状,呼吁全社会共同担负起这份责任。要教育残疾人转变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能力,珍惜就业机会。
9、什么是集中就业?国家对福利企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和优惠政策?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当前,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关福利企业的政策正面临大的调整。
10、如何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就业?个体就业是指残疾人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营业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11、为什么要大力推进盲人按摩工作?我国现有盲人877万,是各类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就业渠道非常少,就业率尚不足30%。盲人以其触觉灵敏、精神专注的独特优势特别适宜从事按摩工作。按摩作为中华民族特有的医疗、保健方法,经济适用、安全有效、简便易行,深受民众欢迎,需求迅速增长,经过培训胜任按摩工作的盲人供不应求。因此,要大力发展按摩事业,加强盲人按摩工作的行业管理,加大盲人医疗人员的培养和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努力推动受过医疗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盲人进入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按摩,多途径安排受过保健按摩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从而解决盲人就业难的问题并满足社会对按摩日益增长的需求。
13、什么叫下岗?什么叫失业?在避免残疾职工下岗方面有哪些规定?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原因,在企业内无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它职业的人员。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调查期内无业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以“残联教就字第87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1)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3)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4)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4、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的规定和再就业工作的措施是什么?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1)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2)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出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措施有:(1)在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并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其再就业的合法权益。(3)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应优先招录其子女就业。
15、什么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它有哪些职能?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19、什么是残疾人职业培训?应如何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指对有一定的就业条件而未就业,需转换职业和已就业需要提高技术水平的残疾人所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岗前训练、转岗训练和在职训练等。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也应接受残疾人参加培训。对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学习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酌情给予补贴。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证。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对残疾人进行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