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76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docx

1.1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微生物等指标限量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食品。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

2.1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

(1)重金属:铅、镉、汞、砷等重金属的限量应符合表1规定。

(2)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噁英等有机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表2规定。

三、真菌毒素限量

3.1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如下:

(1)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衍生物的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

四、农药残留限量

4.1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

(1)水果、蔬菜:涕灭威、敌敌畏等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5规定。

(2)粮食:甲拌磷、克百威等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6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

5.1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

(1)肉类:克伦特罗、沙拉沙星等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7规定。

(2)水产品:呋喃唑酮、恩诺沙星等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8规定。

六、食品添加剂

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应符合表9规定。

七、营养强化剂

7.1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7.2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限量要求如下:

(1)维生素:维生素A、D、E、K等营养强化剂限量应符合表10规定。

(2)矿物质:钙、铁、锌、硒等矿物质营养强化剂限量应符合表11规定。

八、微生物限量

8.1食品中微生物的限量要求如下:

(1)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不得检出。

(2)菌落总数: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2规定。

九、其他

9.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对食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9.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标准的解释和修订。

九、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9.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要求如下: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物质的限量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十、特殊食品

10.1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安全要求如下:

(1)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及标志性成分应符合GB16740的规定。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配方及标签等应符合GB29922的规定。

(3)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配方、标签等应符合GB10765、GB10767的规定。

十一、食品包装和运输

11.1食品包装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包装材料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11.2食品的运输过程应保证食品不受污染、变质,运输工具及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

十二、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要求

12.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如下:

(1)生产加工场所的设计、布局、施工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2)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等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12.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生产加工环境的卫生。

十三、食品召回和应急处理

13.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实施召回。

13.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十四、监督检查

1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标准。

十五、法律责任

15.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标准实施与培训

16.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本标准,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16.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十七、信息公示与公众参与

十八、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监测

18.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18.2国家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对食品中污染物、病原微生物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十九、国际食品安全合作

19.1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推动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19.2国家根据国际食品安全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本标准体系。

二十、标准修订

20.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科学技术进步、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适时组织修订本标准。

20.2本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十一、标准实施日期

21.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21.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生产、进口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但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十二、附则

22.1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2.2本标准的规定如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二十三、过渡期管理

23.1本标准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过渡期管理措施,确保在过渡期内完成标准要求的各项整改。

23.2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帮助其理解和落实本标准。

二十四、标准宣传与普及

24.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本标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24.2鼓励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素养。

二十五、信息化管理

25.1国家推动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25.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十六、责任追究

26.1对违反本标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26.2对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标准执行监督

27.1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监督机制,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27.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十八、应急处理能力提升

28.1国家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和处置水平。

28.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二十九、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29.1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创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9.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食品生产安全水平。

三十、国际标准接轨

30.1国家在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趋势,推动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接轨。

30.2国家加强与国际食品安全组织的合作,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十一、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31.1国家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优化标准内容。

31.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三十二、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

32.1国家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意见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和处理公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标准培训与技术服务

33.1国家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33.2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服务,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解决实施标准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十四、法律责任与激励机制

34.1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2对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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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31650.1本文件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得曲恩特等41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本文件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http://down.foodmate.net/wap/index.php?itemid=126484&moduleid=23
3.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2022年9月20日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594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http://www.truthers-bio.com/hy/213.html
4.新标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市场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规定了41种药物424项残留限量值,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做了重要补充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及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类、酰胺醇类、硝...https://lab.vogel.com.cn/c/2023-01-09/1247630.shtml
5.GB3165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ationalfoodsafetystandard一 Maximumresiduelimitsfor41veterinarydrugsinfoods 2022-09-20发布 2023-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 1 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703/8054136017006106.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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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B31650本标准于2020-04-01替代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关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http://www.shenzhencdc.cn/zcfg/gfbz/content/post_17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