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规范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现予印发。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结合实际,真实、准确、有效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全过程信息可记录、可追溯、可管控、可召回、可查询,全面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12月31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
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所需的信息记录。本规范记录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研发、原辅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销售管理、风险信息管理、产品召回等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对生产全过程的关键操作人员、关键参数进行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生产企业可结合生产情况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需要,调整或增加记录内容。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记录。
3产品配方信息3.1产品配方设计信息研发部门、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要求、研发责任人等。3.2产品配方信息产品名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配方组成情况,产品标签,产品配方注册批准文号,产品配方注册批准有效期等。
7销售管理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数量、销售区域、一级经销商或者销售门店、网络销售记录等。
9产品召回记录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及批次、召回数量、召回区域和地点、召回原因、召回等级、召回实施情况、召回公布情况、处置情况、召回效果、召回工作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