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配料表中应当如实标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例如:标示形式可选择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序号
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1
柠檬酸钾,卡拉胶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钾,卡拉胶)
2
酸度调节剂(332ii),增稠剂(407)
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332ii),增稠剂(407))
3
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钾),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钾),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4
酸度调节剂(332ii),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332ii),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红色标注: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b)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例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d)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3)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