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富强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滩桥镇曹市村(原曹市小学)。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江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冬梅,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江陵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撤销江陵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二、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由被上诉人李旭、周冬梅向上诉人湖北富强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15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均由被上诉人李旭、周冬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时中审判员韩秀士审判员谢成勇
书记员:程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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