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的内容,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如果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要求。
建议您结合实际产品情况对照上述标准规定进行判断。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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