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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第一个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中国药材公司及开封中药厂生产的“少林可乐”(卫新食准字(88)第01号)。从新资源食品到新食品原料,已有30多年的历程。2007年以前我国批准的国产新资源食品数量为69个,2007年以后批准的有102个。(详细资料请参下文《新食品原料目录》)
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定义: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0年历史如何判定?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举个例子
2009年第1号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9〕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使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上市前无需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此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王荣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使用樱花原材料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委制定公布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措施,对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安全性审查等作出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新食品原料申请。樱花品种繁多,各类樱花均缺少详细的成分分析信息,未发现我国有樱花作为传统食品广泛食用的记载,其作为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尚需研究论证。
按照“放管服”精神,我委正积极推进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拟将其调整为按照标准管理,通过简政放权、主动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激发地方和产业活力,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此外,积极引导各地将地域特点明显的地方特色食品纳入地方标准管理。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4日
1.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2.产品的胡萝卜素含量2-8%,其标签、说明书标注为盐藻;产品的胡萝卜素含量≥8%,其标签、说明书标注为盐藻提取物。
1.仅限用于食用油。不得再生产加工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
2.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3.生产经营御米油应符合《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的要求。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
1.使用范围:运动营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更新为序号106)
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
D-Fructose1,6-diphosphatetrisodiumsalt
≤300毫克/天
1.使用范围:运动饮料。
2.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狭基线纹香茶菜
≤8克/天
1.使用范围:茶饮料类。
2.婴幼儿、少年儿童及孕妇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Zeaxanthin
1.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2.使用范围:食用油、脂肪和乳化脂肪制品、固体饮料、乳制品、糖果、方便食品。
2.婴幼儿、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参考资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2017)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公布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
序号1~7: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
序号8~17: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20号)
序号18: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
序号19~20: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
序号21~26:关于批准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12号)
序号27~33: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18号)
序号41~45: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9号)
序号46~48: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5号)
序号49~50: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7号)
序号51~52:关于批准翅果油等2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序号53~54: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9号)
序号55: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
序号56: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2号)
序号57~58: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年第16号)
序号59: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
序号60~63: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9号)
序号64~70: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第1号)
序号71~78: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序号79~81: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6号)
序号82~87: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序号88: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2014年第15号)
序号89~97: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
序号98~107:关于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7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