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原食药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五、地方食药局的文件规定
广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食药监规〔2017〕5号)【2017-09-01实施】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直接用内容不齐全的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产品合格证可一并与公示牌、标示牌悬挂或张贴。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黑龙江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8号)【2017-09-01实施】
二、独立小包装的散装食品标注。具有独立小包装的散装食品,如独立小包装上标签信息完整,在销售时可不予另行标注;如独立小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该食品大包装内的标注签,或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应当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注的信息应当与该批次食品大包装内标注签载明的信息一致。
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标注。食品销售者对散装食品自行称重并做简易包装,以简易包装为单位销售的,应当在简易包装上加贴标注签或称重价签,标注签或称重价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标注。对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该食品大包装内的标注签,或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注的信息应当与该批次食品大包装内标注签载明的信息一致。称重销售时,在称重价签上应当标明包装称重日期,同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在称重价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见散装食品标注签(标注牌)。
五、现场制售类食品标注。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标注签或标注牌,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称重销售时,在称重价签上应当标明包装称重日期,同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在称重价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见标注签(标注牌)。
六、拆散销售食品标注。拆散销售时,没有改变原贮存条件的,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该食品大包装内的标注签,或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注的信息应当与该批次食品大包装上载明的信息一致。称重销售时,在称重价签上应当标明包装称重日期,同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在称重价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见散装食品标注签(标注牌)。
拆散销售时,改变原贮存条件的,除按照前款要求标注外,还应当增加拆散日期和拆散条件下保质期两项内容,食品销售者应当对此两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地方食品安全条例等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散装食品管理
第五十八条散装食品生产者采用的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条散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一致。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修正本)
本规范是推荐企业实施的实用操作手册,对企业的经营起指导作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学习执行。
第四条(术语定义)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商品管理
(二)销售食品的包装和标识
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由超市重新分装的食品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三)销售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期限
散装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包装日期,如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则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