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得先理清饲料的有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饲料现行有效征免税规定
(一)免税
继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财税[2001]121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3]1395号、国税函[2007]10号)
(3)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10]75号)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国税发[1999]39号)
注: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混合饲料中饲料添加剂得不高于5%。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国税发[1999]39号)
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自2013年9月1日起)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国税发[1999]39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5]1127号)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国税发[1999]39号)
(二)征税
1.饲料添加剂。它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饲料用赖氨酸属饲料添加剂范畴。
2、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国税函[2009]324号)
3、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国税发[1999]39号)
4、豆粕(财税[2001]121号)
5、2001年8月1日前免税目前不免的:油饼、骨粉。(国税发[1999]39号,财税[2001]121号)
6、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国税函[2002]812号)
二、饲料的税率11%
包括上述免税饲料及目前已征税饲料中的油饼、骨粉、豆粕、宠物饲料。
注意: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前者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后者税率为17%。(财税〔2017〕37号)
三、后续管理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函[2004]884号)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一)骨粉、肉粉、肉骨粉、饲料鸡油、饲料猪油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再免税。
(二)销售上述产品的税率为11%。
(三)收购骨头、碎肉的进项抵扣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仅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骨头、碎肉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