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1
蔬菜
02
部分鲜活肉蛋
03
种子、种苗
财税字〔1995〕52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类植物类第(十一)项其他植物中包括种子、树苗,第二类动物类第(一)项水产品包括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种子、种苗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4
饲料
05
农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膜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根据上述规定,农膜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6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根据上述规定,有机肥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7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根据上述规定,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2
生产环节不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农药
农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小农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根据上述规定,农机在生产销售环节不免征增值税,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3
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免征增值税
化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注:2017年7月1日起降为11%,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0%,2019年4月1日起降为9%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化肥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免征增值税。
豆粕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食用植物油没有单独的免税优惠,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