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回归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地区的宪制基础。为保持香港地区政制稳定,社会有序运作、健康发展,《香港基本法》中规定了香港地区政制的绝大多数内容维持50年不变。因此目前香港地区有关食品的法律制度基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在我国《宪法》及《基本法》的框架下运行。
基于上述背景,所有在香港地区出售的食品需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要求。该条例明确订明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规定,即上市销售的食品必须适宜供人食用。
1.《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BD)主要内容
该附属法例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主体、附表1、附表1A和附表2。第132BD章中主体部分特别为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作出了相应的定义。第132BD章附表1《可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在每个情况下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分量》与GB2760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的结构相似(见下图),特别指明了添加剂的可用于的食品类别、添加剂名称以及备注等,企业生产时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
在第132BD章附表1中,分为四栏列出允许使用的类别、准许防腐剂/抗氧化剂的名称及其国际编码系统的辨别编号(INS)、在食品内的最高准许含量以及使用时的附注说明。要注意的是,在非表列的正面清单中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不得使用。
附表1A在附表1的基础上,列出了部分防腐剂/抗氧化剂的替代物,如山梨酸钠(201)、山梨酸钾(202)、山梨酸钙(203)在使用上等同于附表1中的山梨酸(200)。
2.与GB2760的简要对比
同样是规管食品添加剂的法例/标准,第132BD章与GB2760在实际应用时二者仍有部分差异,中食安信建议内地企业在出口产品前注意区分,以下列出部分可供参考。
a.食品分类差异:
在第132BD章采用了类似GB2760中的附录E的食品分类系统,其中“父类与子类”的概念与GB2760相同,即某种食品添加剂批准在某个食品类别父类使用时,除特别规定外,在父类下的所有细分子分类均可获准使用。
与GB2760有差异的是,根据第132BD章实际使用时要注意,附表1A的食品分类或细分类中,设立了“杂项”类别,该类别涉及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调味糖浆、酶、明胶及液体果胶等产品。举例来说在明胶中,其准许使用二氧化硫,最高准许含量为1000ppm(以二氧化硫残留计算),该类规管项在内地企业出口产品时经常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