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已有分类基础上对文化产业分类进行再次修订?分类标准修订后有啥新变化?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对此进行解读。
为啥变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成新增长点
“该分类首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为启动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根基。”殷国俊说。
如果说,2004年,分类的实施摸清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家底,为反映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提供了规范和标准,那么2012年的分类则促进了发展、助推了改革。
“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殷国俊说。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并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理应把这些新业态及时纳入统计范围。2017年6月30日,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同年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文要求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作为派生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客观上需要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修订。”殷国俊说。
变了啥
新增活动小类146个,重点调整类别结构
为适应当前我国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更好满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规划的需要,新修订的分类类别共设置9个大类,分别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根据活动相似性,在每个大类下设置若干中类、共计43个中类,在每个中类下设置了若干具体的活动类别、共计146个小类。
殷国俊介绍,为确保新分类的文化特征,本次修订对新增分类内容继续坚持如下处理原则: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国民教育、餐饮等活动均不纳入分类,如茶叶种植、国民教育系列中的艺术院校、咖啡馆和酒吧等服务;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如旅游、快递服务、互联网批发、综合零售等。
啥意义
为弥补基础薄弱、行业覆盖不全面等统计短板提供机遇
在文化产业增长迅猛的同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快,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新型文化业态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增长点,“互联网+文化”优势明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蓬勃发展。以“互联网+”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2015年实现增加值2858亿元,比2013年增加1055亿元,年均增速为25.9%;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2015年实现增加值4953亿元,比2013年增加1237亿元,年均增速为15.4%。
相对于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化统计却是短板。“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基础薄弱、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行业范围覆盖不全面等问题。新分类标准的实施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时机。”殷国俊介绍,各部门和各地区统计机构应针对文化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地方特色文化等开展统计调查或课题研究,以更好满足本领域、本地区促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