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身份证、银行卡、火车票都一样大?
因为它们的尺寸都是85.60×53.98毫米,这是国际标准ISO7810规定的ID-1类卡片的尺寸。这就是所谓“通过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ISO7810规定:
ID-1的尺寸为85.60×53.98毫米(33/8×21/8英寸),常用于身份证、银行卡驾照、个人名片等。
ID-2的尺寸为105×74毫米(4.134×2.913英寸),与A7尺寸相同,比ID-1稍大,可以容纳更清晰的容貌照片,仍可置于钱包中。此尺寸用于签证及法属国家身份证。
ID-3的规定尺寸为125×88毫米(4.921×3.465英寸),与B7尺寸相同,用于护照。
ID-000的规定尺寸为25mm×15mm,主要用于SIM卡。
2.有没有方法能让全国人民对辣的描述统一起来呢?
可通过物质的浓度和感官量化来描述辣度。
GB/T21266-2007《辣椒及辣椒制品中辣椒素类物质测定及辣度表示方法》中明确提出:辣椒中具有辣味的物质有十余种,其中90%是辣椒素、二氢辣椒素。这两种物质含量越高,辣椒就越辣。所以GB/T21266-2007就是以测定这两种物质的浓度来表示辣椒辣度的。
另一项标准GB/T21265-2007《辣椒辣度的感官评价方法》将辣度进行了量化,以斯科维尔为单位。1912年,美国药剂师韦伯·斯科维尔以“斯科维尔指数”作为衡量辣椒辣度的基本单位。得出该单位数值的实验方法是将被测试辣椒的一单位辣椒素溶解到水里,交给数个人品尝,之后逐渐加水,直到无法尝出辣味为止,此时以水量总和可计算有多少斯科维尔。中国著名的“朝天椒”辣度在5万斯科维尔左右,云南“涮涮辣”辣度在100万斯科维尔左右。目前世界上最辣的辣椒是龙息辣椒一个最新培育出来的品种,辣度是248万斯科维尔。
3.如何通过食品标签辨别食品优劣?
食品标签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品名、净含量、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表,必要时还须标注储存条件和质量等级。
4.空气消毒有哪些方法?
有气溶胶喷雾消毒法和加热熏蒸消毒法两大类。有气溶胶喷雾消毒法需要关好门窗,操作者手持喷头朝空中,从里到外,自上而下,由左至右均匀喷洒,喷雾作用60分钟后打开门窗通风消除空气中残留消毒剂;加热熏蒸消毒法是将消毒剂溶液放于加热源上,关闭门窗,消毒剂熏蒸完毕后打开门窗通风。使用消毒剂进行消毒应注意使用者要佩戴好防护用具,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5.合成鸡胸肉安全放心吃吗?
某地电视台做了一段《“合成鸡胸肉吃着放心吗?”》的调查节目,说是市民魏先生在某批发市场买了鸡胸肉,烹饪的时候觉得“不是肉”。记者经过调查,得知这是“合成鸡胸肉”,记者拍摄了“合成鸡胸肉”的标签。标签上明确标注了产品是“单冻大胸(冷冻预制调理肉类)”,并列出了配料“鸡胸肉、水、大豆蛋白、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等等。
调理肉制品是一类合法正规的肉制品,在食品分类标注中属于“预制肉制品”下属的小类。这类产品是“生肉添加调理料”而制成的,配料表中除了鸡胸肉之外的原料就是“调理料”。其实,水、大豆蛋白、白砂糖(可能还有淀粉)都是常规的食品原料,碳酸氢钠是小苏打,大家自己蒸馒头的时候也经常用到,很多人炒肉之前也用它来腌一下使肉更嫩。三聚磷酸钠是一种保水剂,它的加入可以使肉有更好的保水性能而更“嫩”。在国家标准中,所有的“预制肉制品”(包括调理肉制品和腌腊肉制品)都可以添加三聚磷酸钠,只要磷酸根的含量不超过5克/公斤就可以。
也就是说,记者所谓的“合成鸡胸肉”,完全就是一种合法规范的产品。既然是合法规范的产品,那么只要厂家规范生产,就不存在“吃着放心吗”的疑问。
食品监管的目的,不应该是罚款和“安抚闹事消费者”,而应该是保护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6.什么是乳酸菌饮料?
GB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中规定,乳酸菌饮料是以鲜奶、奶粉或辅以植物蛋白粉等为原料,经乳酸菌发酵加工制成的具有产品质相应风味的未杀菌或杀菌饮料。GB16321-2003把乳酸菌饮料分未杀菌型乳酸菌饮料和杀菌型乳酸菌饮料。未杀菌型乳酸菌饮料经乳酸菌发酵、调配后不再杀菌,而杀菌型乳酸菌饮料经乳酸菌发酵、调配后要再杀菌制成。
7.食品保质期和保存期有什么区别?
8.酸包、胀包的牛奶能否饮用?
酸包是指牛奶外包装完整,但打开包后牛奶喝时口味呈酸味,组织状态有时会呈现出豆腐脑状,如乳清析出,除此之外有的会出现臭味。胀包是指牛奶外包装鼓胀,其风味发生明显变化,变酸,有异味(有时无异味)。胀包的牛奶一定是酸包,酸包的牛奶不一定胀包。牛奶出现酸包和胀包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包装不严密,微生物入侵牛奶而造成的,通常对人体有害,不能饮用。
9.什么是低温复原果汁?
低温复原果汁是指在0℃~10℃的温度条件下,在浓缩果汁(浆)中,加入该果汁(浆)浓缩时失去天然水分等量的水,制成的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风味和含一定量的可溶性固形物的制品。该制品不经加热工序,成品贮存于0℃~4℃温度条件下可直接饮用。
10.饮料标准对于浓缩果汁是如何定义和分类的?
根据推荐性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198-1993《浓缩果汁通用技术条件》,浓缩果汁是指用物理分离方法,从原果汁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后所得的,浓缩到原果汁体积50%以上,未发酵但复水后具有发酵能力的产品,一般将其分为浓缩清汁和浓缩浊汁。
11.饮料标准对浓缩果汁通用技术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推荐性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198-1993《浓缩果汁通用技术条件》,浓缩果汁的技术要求简要如下:
(1)原料
选用成熟适度的新鲜水果,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及有病虫害的水果。
(2)感官要求
①色泽:具有各类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贮后色泽渐深。
②香气与滋味:应具有品种浓缩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③组织与形态:清汁型呈透明状,无沉淀物、悬浮物。浊汁型要求汁液均匀混种。静置后允许有沉淀,摇动后呈原有的均匀浑浊状态。但不得有不能摇散之结块,无油圈。
④杂质:不允许有外来杂质。不得含有果皮、种子等碎屑。
(3)理化指标
包括可溶性固形物、总酸、防腐剂等项目,各品种应根据固有的特性,相应采用有关项目制定标准。其中重金属指标有如下相同的要求:铜(以Cu计)<10.0mg/kg,铅(以Pb计)<1.0mg/kg,砷(以As计)<0.5mg/kg,锡(以Sn计)<200mg/kg(铁听装)。
(4)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100个/mL,大肠菌群<6个/100mL,致病菌(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
12.饮料标准对含乳饮料是如何分类的?
根据国家标准GB10789-2007《饮料通则》和GB/T21732-2008《含乳饮料》等,含乳饮料又分为以下三类:
(1)配制型含乳饮料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饮料。
(2)发酵型含乳饮料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乳酸菌等有益菌培养发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饮料,如乳酸菌乳饮料,根据其是否经过杀菌处理而区分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还可称为酸乳(奶)饮料、酸乳(奶)饮品。
(3)乳酸菌饮料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乳酸菌发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种或几种调整而成的饮料,根据其是否经过杀菌处理而区分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
发酵菌种应使用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等其他国家标准或法规批准使用的菌种。
13.常见的植物蛋白饮料有哪些种类?
在国家标准GB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中,常见的植物蛋白饮料被分为以下四类:
(1)豆奶类饮料
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脱腥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如纯豆奶、调制豆奶、豆奶饮料。
(2)椰子乳(汁)饮料
以新鲜、成熟适度的椰子为原料,取其果肉加工制得的椰子浆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3)杏仁乳(露)饮料
以杏仁为原料,经浸泡、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4)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以核桃、花生、南瓜子、葵瓜子等为原料经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14.包装饮用水也是饮料吗?
根据国家标准GB10789-2007《饮料通则》,包装饮用水也是饮料中的一大类别,其定义为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通常又分为以下六类(定义也参考了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等其他标准):
(1)饮用天然矿泉水
采用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地下矿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根据产品中二氧化碳含量,饮用天然矿泉水又可分为:
①含气天然矿泉水: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2)饮用天然泉水
采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
(3)其他天然饮用水
采用未受污染的水井、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
(4)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适当的加工方法,去除水中的矿物质等制成的制品。
(5)饮用矿物质水
以符合GB5749的水为水源,采用适当的加工方法,有目的地加入一定量的矿物质而制成的制品。
(6)其他包装饮用水
以符合GB5749的水为水源,采用适当的加工方法,不经调色处理而制成的制品,如添加适量食用香精(料)的调味水等。
15.旅游合同中什么是“霸王条款"?
一些经营者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以达到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旅游者义务的目的,这就被称为“霸王条款”。面对“霸王条款”,旅游者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要明白这些条款对自己是不公平的,它在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据理力争;其次,应当立即向当地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反映,以争取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下面就列举一些旅游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霸王条款,旅游者在碰到这方面内容时,要格外注意:
(1)某合同约定:“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旅游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合理合法的约定应当是:“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旅游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某合同约定:“旅游者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出发前3~1天,扣总团费的50%;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作为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在涉及旅行社责任时,则约定:“旅游者报名后因不可抗拒因素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旅游者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旅游者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旅游者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旅游者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费用的2‰;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费用的5‰;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费用的15%;出发当天,赔偿已交费用的30%。”可见,对旅行者原因和旅行社原因造成的没有出游,双方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是平等的主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该是对等的,而此条款中旅游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明显大于旅行社。
(6)某合同约定:“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旅游者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当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7)旅游合同规定:“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大小及赔偿金额,以旅行社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为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人的保险责任赔偿,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但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况且保险只能转移一部分风险,而不是全部。因此,旅行社不能免除因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条规定,这样的条款无效。
16.旅行中的餐饮应该是什么样的?
旅游者都愿意品尝各地的特色餐饮,可旅行中的餐饮应当是什么样的,也许谁也不能给出标准答案。因为各个旅游团队、同一团队中不同的旅游者的喜好都不相同,“众口难调”,很难界定出一个“标准”来。一般来说,旅行社针对旅游团队推出的“十人一桌、八菜一汤”的配置是比较常见的团队餐饮。
那么,对于团队餐饮,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呢?
其次,旅行中的餐饮还应当符合旅游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说,旅游合同中关于餐饮都应当写明几人一桌、每桌几菜几汤,其中菜是几荤几素,甚至可以要求旅行社写出每餐的价格标准,例如,正餐应当保证每人25元标准等。同时,要明确早餐是否包含在宾馆住宿中,但如果约定的住宿地点不能提供早餐,早餐的标准也应当在合同中列出。如果旅行中发现餐饮与约定标准不同,可以立即向导游提出,要求达到合同标准,否则可以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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