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长期做好卫生应急准备,随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统一管理,分级响应。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事件按照市、区两级分级响应,属地负责。对于属于区级响应或发生地为我区事件承担主要职责,对属于市级响应或事件发生不在我区,我区积极配合各级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快速响应,高效处置。按照预案,反应灵敏、快速查报、科学决策、有序有力、及时高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应急联动,联防联控。卫生系统内部(市立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建立协调有序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部门间的应急工作联动机制,联防联控,密切协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可以临时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健委的报告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机制。
2.各乡镇街卫生应急指挥组织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分别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定指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及单位,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各乡镇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队伍组建、培训等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服从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监测、分析、报告,承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应的卫生学处理等预防和控制工作,开展应急工作宣传、培训,参与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应急工作。
2.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职能和应急信息报告职能,主要承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应急处置准备
(一)应急体系准备
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体系建设,强化疾控中心在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主要职能作用;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应急能力建设,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全区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卫生监督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保障。
(二)应急机制准备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程序、技术标准、控制措施和工作职责,实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建立“预案完善、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应对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实现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做到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专业队伍准备
1.应急处理专家组织。区卫健委组建“裕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提出建议,指导、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组。区卫健委组织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单位,分别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组,参与制定专业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参与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分别组建卫生应急小分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快速调查处理任务。卫生应急小分队由流调人员、检验人员、消杀人员组成,配备现场调查、快速检测设备和消杀药械等装备。卫生应急小分队全年每天轮班待命,随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预案准备
(五)开展培训与演练
2.演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区卫健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意识和教学示范,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效能。
(六)应急装备与储备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特点和要求,从卫生应急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卫生应急装备基本目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主要包括:办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场调查取证工具、快速检测装备、消毒杀虫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等,卫生部门要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救灾防病、急性中毒处理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七)实验室检测准备
(八)信息系统准备
充分利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快速畅通、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管理体系,实现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统一管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区级响应的范围
1.传染病事件
⑴1例及以上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⑵10例及以上传染病: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聚集性传染病(不含流感、感染性腹泻)。
2.食物中毒事件
⑴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
⑵餐饮单位发生10人以上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⑶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发生5人以上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3.职业中毒事件
⑴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的职业中毒事件。
⑵发生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4.其他中毒事件
⑴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1次事件事件造成5例及以上中毒。
⑵其他中毒:发生5人以上急性中毒事件。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所有事件。
6.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敏感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各类事件。
(二)市级响应,区级配合的范围
⑵20例及以上传染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聚集性传染病(不含流感、感染性腹泻)。
⑵餐饮单位发生20人以上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⑶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敏感单位发生10人以上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所有事件。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委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区疾控中心负责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分析,监测中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及时向区卫健委提出预警建议。区卫健委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向区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1.报告责任单位、报告人
区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及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2.报告范围
本《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中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
3.报告方式、程序和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卫健委报告
区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初步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委报告调查情况。
区卫健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内尽快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注意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发生地责任报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
(一)现场调查
发生区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疾控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达到市级响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疾控中心为主导,区疾控中心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核实确定事件。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针对事件发生的三个环节——危害源(传染源、致病源)、危害途径(传播途径、致病过程)、危害人群(波及、易感人群),分析事态,选择拟定应急处置控制措施。
(二)现场控制措施
1.突发传染性疾病的控制措施
⑴隔离传染源,根据疾病的分类隔离治疗患者。
⑵根据疫情规模和危害程度,提出划定疫点、疫区范围的建议。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⑶追踪密切接触者,根据需要分别进行隔离、留验、医学观察和健康随访。
⑷对易感者或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宣传教育等方法保护易感人群。
⑸采取消杀灭等卫生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处理人、畜尸体。
⑹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参与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根据事件类型及现场环境选择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事件现场应首先设立或开辟安全区域;脱离污染环境时应采取必要的洗消措施。
2.非传染性事件的控制措施
⑴排查致病(危害)源,并尽可能消除可疑的致病(危害)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建议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怀疑为职业中毒的,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⑵调查可能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病例及时指导就医。
⑶根据调查结果划定受污染范围。对现场污染可能伤及暴露人群的事件,应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并向负责现场处理的单位通报,协助开展现场人群疏散,远离致病源。
⑷提出控制危害措施的卫生学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处理,去除致病因素。
3.应急监测
⑴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理需要,采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水、食品、空气、受污染物品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监测或送回实验室监测。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部分医疗机构设立相应的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健康教育
根据不同事件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一)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影响程度以及卫生部门的建议,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⑴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⑶疫情控制措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宣布疫区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强制控制紧急措施。事件特别严重时,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紧急措施。
⑷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社区(村)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⑸预警及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提醒群众开展自我防护。
⑹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以及社区(村)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⑺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卫生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⑷督导检查。区卫健委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⑸信息沟通与发布。区卫健委应急办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中心工作职能,负责对各责任报告单位的信息收集,对区委、区政府及市卫健委的信息报告,对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信息通报与发布。
⑺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⑻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医疗卫生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医疗救治机构
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承担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病人的接诊和收治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救治工作按照《裕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⑷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⑸按照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⑶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区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涉及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应对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3.卫生监督机构
⑴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由卫生部门建议,结合成员单位(部门)工作职能确定。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与卫生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六)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即可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启动预案的区卫健委决定实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需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报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公众心理干预,恢复重建等事项。
(二)评估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件总结评估,形成结案报告。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人民政府、卫生等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卫健委负责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本预案将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